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有效。根据我国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认为工伤期间雇员与雇主达成的不公平、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私了协议无效。因为用人单位有法定责任承担劳动者的伤害,并强调赔偿标准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私了协议在未经认定、存在不公平或违反工伤管理制度的情况下也无效。劳动者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或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法律分析
一、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对于雇员受伤后在医疗期间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对此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可以认为雇员受伤后在医疗期间与顾主不公平的有损劳动者权益的“私了”协议中或者是伤者对雇主的一切问题自负的单方保证,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因为我国《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中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并规定为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工伤保险条例》还特别强调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用工中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其赔偿标准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另外,《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中强调指出“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无效
1、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就对是否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等级做出协议的;
2、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甚至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违背了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
3、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结语
工伤赔偿私了协议的有效性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法律对此尚未明确规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认为雇员在医疗期间与雇主签订的不公平、有损劳动者权益的私了协议,或者伤者对雇主的单方保证,均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劳动者在劳动中受伤的责任,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此外,工伤赔偿争议可依法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因此,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存在不公平、误解或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的工伤赔偿私了协议,以及违反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掩盖非法目的的协议,都无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