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慰省工伤赔偿标准:
1、治疗费,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赔偿;
2、住院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4、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费,安徽省劳社秘【2004】299号;5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时间以《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为准。超过目录期限的要以鉴定为依据);
6、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
7、评残后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或40%、或30%(依次为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标准);
8、一次性伤残补助费,6或8或10或12或14或16或18或20或22或24个月的工伤发生时上年度本人工资(依次为十级到一级的标准);
9、一次性医疗补助费,4或6或8或10或15或20个月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上年度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依次为十级到5五级的标准);
10、一次性就业补助费,5或10或15或20或30或35个月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上年度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依次为十级到五级的标准);
11、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60%或70%或75%或80%或85%或90%((依次为十级到一级的标准);
1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4、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15、外地治疗交通费、食宿费,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16、鉴定交通费鉴定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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