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智榕旅游。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饮用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饮用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来源:智榕旅游

律师解答:

1.生产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销售自产产品,生产装配饮水机用以销售或出租,生产瓶坯和空瓶(桶)用以自用或销售,上述产品及同类商品、食品、雀巢及其旗下品牌礼品的批发,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网上零售及进出口业务,并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生产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与其配套的冷热水机、包装容器,提供技术服务;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生产、销售: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按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的食品品种明细经营),普通货运(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塑料桶、塑料瓶、塑料瓶胚、塑料瓶盖的生产、销售;饮水机及配件的销售、维修及清洗服务;房屋租赁(不含商场、超市、市场);国内广告业务;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Copyright © 2019- zrrp.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