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是这样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因此,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不能用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将法律文书进行公告,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