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智榕旅游。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职工权益的部分法律依据

职工权益的部分法律依据

来源:智榕旅游

1、《企业破产法》第6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的责任;

2、第8条,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第48条,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第59条,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5、第82条,重整计划草案职工的分组表决权,即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人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一、申报债权的条件有哪些?

申报债权应满足的条件: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opyright © 2019- zrrp.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