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申请需向住所、居住、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需提交身份证明、资格证明、申请文书及证明材料,公证部门进行资料审查,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送达并签字。1. 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2. 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申请公证的文书;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需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 公证部门受理并进行资料审查。
4. 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出具公证书。
5. 送达公证书并签字。《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Copyright © 2019- zrrp.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