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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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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双务合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的规定相互承担合同义务并相应地相互享受合同权利。

第二,有偿合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有偿合同,即作为技术供方向技术受方转让技术的回报,技术受方必须向技术供方依合同的规定支付价金。不过,应当指出的是,在与其他国际交易相联系的国际技术转让中,技术受方支付价金这一特点可能会发生某种变形,例如在国际合作生产经营或国际加工装配的交易中,即是如此。

第三,国际合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必须具有国际性或称国际因素。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国际性与国际技术转让的国际性是一致的,而后者已在本章第一节中述及。

第四,标的为技术的合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技术。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有偿合同,即作为技术供方向技术受方转让技术的回报作为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的技术可以是公开技术,也可以是秘密技术;可以是私有技术,也可以是公有技术。

一、技术合同认定标准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的规定,

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同时技术合同又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下是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的判别标准:

第八百五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六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百七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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