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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确保借款人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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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法律责任是代为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才能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然而,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可以同时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以确保案件中的事实得以查清。因此,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贷款人应将借款人作为第一被告、保证人作为第二被告提起诉讼。这样做有利于审理案件和裁判结果的准确性。

法律分析

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代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一般是第二被告,并且,只有当主债务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依法强制执行其财产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才能产生代为偿还的义务。但是《民法典》第687条第3款又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况: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不偿还贷款本息的,即可以强制执行作为第一被告的借款人的财产,也可以强制执行作为第二被告的保证财产《民法典》第68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依据这一规定,从理论上讲,贷款人既可以将借款人作为第一被告,保证人作为第二被告,也可以将借款人、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向提起诉讼。但从审判实践上看,除非出现借款人破产、撤销、注销、下落不明等情况,贷款人不宜仅起诉保证人,仍应将借款人作为第一被告、保证人作为第二被告提起诉讼。这是因为,在审理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时,要查清某些案件事实,如贷款人是否按时汇付贷款,借款人是否已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主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等,都应有借款人参加。否则,不利于查清事实,正确裁判案件。因此,当贷款人将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时,如不存在上述情况,应追加借款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然而,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尽管如此,根据审判实践,除非借款人破产或其他特殊情况,贷款人仍应将借款人作为第一被告、保证人作为第二被告提起诉讼。这样做有利于查清事实、正确裁判案件。因此,在处理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时,应当追加借款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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