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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院被害人经济损失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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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犯罪性质;2.赔偿数额;3.赔偿能力等情况。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情节从宽幅度比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陈*象律师提示】因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应严格控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被害人谅解累加的从宽幅度。【法条链接】《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7号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17、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2)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第2种观点: 被告人判了刑,就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了吗?律师:今年2月份,我丈夫被同事高某打成轻伤,住院治疗15天。现在高某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听说还要判刑。有人说“打了不罚,罚了不打”。那么,高某将不再赔偿我丈夫治伤的近2000元医疗费。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职工 小娜小娜:“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条规定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阶段要求赔偿的权利。被告人因犯罪判刑后,对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仍应负赔偿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有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可在刑事审判后,再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即经济赔偿部分。所以,高某被判刑后,仍应赔偿你丈夫的治伤费用,此外,还应包括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等。于*泉律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损失赔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然而,如何确定被害人的损失赔偿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法律依据:1.《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害人因犯罪受到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应当赔偿。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侵权人应当承担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认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刑事判决确定犯罪事实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案件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被侵权人主张的损失,应当经由被侵权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并由侵权人进行举证或者提供证据予以否认。以上法律依据说明,确定被害人的损失赔偿需要依据具体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证明和举证方式,最终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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