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查封典型的包括查封房产、车辆等,也可将一些机械设备等物品封存在原地,粘贴封条,保持物品原有的状态。扣押是将涉案物品转移其他的地方封存,并不一定带回执法部门,可以由执法部门选择合适的地方存放,但是执法部门对扣押的物品负责。冻结主要是指对银行账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将驳回申请。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7.申请人提供担保。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明显超过中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四)对查封。拍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声保管的情形跌别(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判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不仅要看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起是否存在过意或重大过失。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等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如系冻结资金、有合同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利息损失的,应赔偿的实际损失为该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但该利息损失与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利息之和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上限,否则,赔偿的资金利息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6%的标准确定。若系查封房屋或其他存在市场价值变动的资产,如因被保全人未请求处分变现或请求不当未获准许的,被保全财产因市场价值变化产生的价值贬损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与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申请保全人阻碍被保全人行使处分权的,则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贬损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保全人应赔偿的数额为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开始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系司法担保,第三人在其担保承诺的范围承担责任,而非因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明显超过中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四)对查封。拍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声保管的情形跌别(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保全方式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四条保全解除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错误补救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范围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零七条先予执行条件人民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第一百零复议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事实上,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也完全不同,在民事案件中,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的,而且在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情况下,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强制执行一般是在判决生效后,原告或者被告方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有执行机关进行强制执行,而财产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原告申请对被告可能转移、过户的财产冻结或者查封,不予过户等,当然也可以诉前保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3种观点: 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现受害人一方无力支付医药费和生活费,事故方有财产转移的嫌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对于这几类案件,申请保全,一般不需要提供担保,但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且被申请人要有履行能力。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规定。财产保全是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做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包括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又可称诉讼保全)和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又可称诉前保全)。前者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主动依职权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在采取此种保全措施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后者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种保全措施,主要在海事诉讼中采用。在受理诉前财产(如船舶)扣留时,人民必须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此外,申请人还必须于人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的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应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请求的范围,即保全的财产的价值或金额,不能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在数额上二者应大体相当。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先予执行是指人民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物或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人民只有权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1)追诉赡养费、抚养房、抚育费、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人民裁定预先执行,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3)被申请人的有履行能力。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负责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申请人依靠被申请人的给付维持生活的,应裁定先予执行,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查封典型的包括查封房产、车辆等,也可将一些机械设备等物品封存在原地,粘贴封条,保持物品原有的状态。扣押是将涉案物品转移其他的地方封存,并不一定带回执法部门,可以由执法部门选择合适的地方存放,但是执法部门对扣押的物品负责。冻结主要是指对银行账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产保全的诉讼流程是: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提出申请。2.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3.担保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人民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一、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有哪些《民诉法》第105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是实践中,这个损失很难举证,也不容易得到支持。在无讼上以关键字“财产保全错误”进行检索,检索到案例2412篇,民事案由2337宗,其中判决1770份,裁定567份。虽然没能通读所有案例,但在浏览几十案例后可发现,对此类案件的判决都会引用一段话:【注意】第105条的“申请有错误”应当理解为不仅包括裁判结果与申请人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差异、申请人诉讼请求未能全部得到支持的客观方面,亦应包括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的主观方面。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过错原则,不能仅依据裁判结果来认定责任的成立与否。所以,即便判决全部驳回了保全人的诉讼请求也不必然导致认定保全错误,还需要证明保全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此种举证责任对于被保全人来说并非易事,一般有保全的案件诉讼时间都得拖接近一年,加上二审、执行轻松过两年了,如果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一直没有解除保全的话,其中的损失绝不止于能支持的存贷款利息差。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概念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即将保险产品设计为一种虚拟的担保物,为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险种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本保险产品中的地位为投保人。保险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中是提供“担保物——保险产品”的主体,保险公司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的担保人,其就像一个生产出“实物产品”的生产者一样,将其产品卖给了投保人。2.投保人投保人是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产品作为担保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公司的义务,按照保险条款及保单的固有内容履行保险义务。该种担保方式,是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与金钱担保、物保作用一样的担保物,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保险产品的合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3.创设意义(1)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创设,是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创新。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财产保全担保规则,但并没有担保物的形式。诉讼保全责任险则既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又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的保全风险。(2)诉讼过程中,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既有利于降低申请人的风险又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之合法权益。从保险法律关系看,诉讼保全的申请人为投保人,被申请人为保险受益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既担保又担责的这一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有的。当然,可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来保障您的财产保全行为。法律客观:一、诉讼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支付财产保全除了提供相应的担保外,是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而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会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如果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还要看各地的实践运作,审查比较严格,而且似乎有一些并不进行这样的操作。而会将起诉状和保全申请一并移送审判庭有审判员具体操作保全事宜。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一样,通常由原告(申请人)垫付,但是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败诉方是被告,通常也只能通过申请执行索回垫付的费用。二、财产保全有什么法律风险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采取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一)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实践中,债权人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采取诉讼前的保全措施后,应当在15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可能以还款为由,要求债权人不起诉,在人民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立即转移财产逃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债务人也可能以愿意还款为由与债权人协商,诱使债权人对其不起诉,过后反而以债权人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不当对其造成损害为由,起诉债权人赔偿损失。(三)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比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债权人不及时要求债务人处理、保存价款,或者不及时申请人民处理、变卖,保存价款。又比如,对异地被保全财产,应该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而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财产失控,被债务人非法转移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全即诉讼保全,是指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人民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人民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2种观点: 一、诉讼保全是什么1、诉讼保全是指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人民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二、诉讼保全的条件有哪些诉讼保全的条件有:1、由当事人提出申请;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3、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诉讼保全,是指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1种观点: 强制执行和财产保全有以下几点区别:1、申请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必要时人民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申请人一般是作出的判决的受益人;2、申请阶段不同,财产保全的申请分为诉前、诉中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申请一般在判决生效后,原告或被告一方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3、执行对象不同,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强制执行的对象是判决的义务方的义务内容;4、申请时递交的材料不同。财产保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可以向申请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根据提起财产保全所处的阶段不同,分为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执行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可以选择被保全财产的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向案件审理提出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对于当事人来说,的强制执行可以通过申请启动。当事人可以申请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悬赏公告以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2种观点: 一、财产保全案件属于执行案件吗财产保全案件不属于执行案件,这是因为财产保全是在诉讼中或者诉前申请的,只是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未作出判决,所以还没有到执行程序。也就是说在诉讼的过程中,原告如果发现被告私自转移财产可能影响案件执行的,那么,就可以向申请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一般来说,申请人都要提供一定的资产作为担保。二、财产保全的对象财产保全的对象如下: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三、财产保全的利与弊财产保全的利与弊如下:1.个人经济能力达不到的会带来很大的负担。2.防止当事人在人民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3.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4.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为避免可能因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而裁定对财产进行保全或者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也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对财产保全的申请往往只有形式审查,这有可能会给对方生产经营甚至是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目前,学者建议赋予人民对保全的申请更多的审查权,既能保障正当申请人的权益,又能防止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2种观点: 一、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象(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三)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诉讼中的保全措施1.违法获取证据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是指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人民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人民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2、采取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性。这是指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例如,了解案情的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如不及时询问,将无法取得其证言;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即将变质、腐烂或消失;等等。(2)证据有难以取得的情况。这是指不立即提取,以后就不可能或者难以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例如,了解案情的人即将出国,证明案情的物品因要转让而以后难以取得等。3、人民可以依职权或者直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人民可以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当事人认为有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提出申请,但是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仍然由人民决定。4、证据保全措施的违法性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二是采取保全措施的程序违法。因上述两种违法行为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是人民的一项职权,具有单方面性,当事人的申请对人民没有约束力,因此,对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害,无论是依职权还是应申请采取的,国家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全即诉讼保全,是指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人民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人民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财产保全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认为应当解除保全:(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4)债务已经清偿的;(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6)人民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查封是财产保全的措施之一,具体措施为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受诉人民院长或者上级人民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依法予以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受诉人民院长或者上级人民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依法予以赔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强制执行一般是在判决生效后,原告或者被告方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有执行机关进行强制执行,而财产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原告申请对被告可能转移、过户的财产冻结或者查封,不予过户等,当然也可以诉前保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全在先,待判决生效后才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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