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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挫伤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流程是什么

来源:智榕旅游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肝损伤通常可以评定为九级伤残。九级伤残的概念一般是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而且有功能障碍,而肝损伤比较符合这一判断原则。外伤引发的肝部损伤是能够定级伤残的,关键就是要按时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在根据鉴定结论来明确伤残的级数,假如是工伤引发的肝损伤,则能够根据法律得到肯定的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身多处严重挫伤,按工伤伤残鉴定的标准,一般是无法评上伤残等级的。法律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第3种观点: i)九级(以下属于九级工伤);1)癫痫轻度;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11)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瘢痕;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25)第对脑神经眼支麻痹;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31)发声及言语不畅;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35)肺修补术;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37)膈肌修补术;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39)食管修补术;40)胃修补术后;41)十二指肠修补术;42)小肠修补术后;43)结肠修补术后;44)肝挫伤,肝修补术后;45)胆囊切除;46)开腹探查术后;47)脾修补术后;48)胰修补术后;49)肾修补术后;50)膀胱修补术后;51)子宫修补术后;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乳腺成形术后。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肝脏受损及时进行修复后痊愈,没有切除的话属于9级伤残。先做伤残鉴定,属于几级伤残需要由专业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工伤等级认定,以认定的结果为准,只有认定的结果才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肝破裂的伤残鉴定,要根据不同的病情进行鉴定,定级。 肝破裂是比较常见的腹部创伤性病变,部分病例会有一定的基础肝病,在受到外力的作用下导致肝脏的破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3种观点: 右手骨折的问题,骨折后如恢复良好不影响功能则不一定造成残疾。肝脏切除的问题,1、劳动伤残等级:肝切除1/2的评定为五级伤残;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的评定为四级伤残。2、交通伤残等级:肝部分切除,并根据影响消化吸收功能的严重程度高低不同可定为Ⅰ级、或Ⅲ级、或Ⅴ级、或Ⅷ级,未见影响消化吸收功能的评定为Ⅸ级。3、医疗事故等级: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的定二级丁等;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的定三级甲等。一、八级伤残赔偿评定标准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5、面部瘢痕20cm2以上,影响容貌。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10、双眼视野≤%(或半径≤40°)。11、双眼偏盲。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18、肺段切除。19、心功能ⅱ级。20、器质性心律失常。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22、食管重建术。23、胃大部分切除。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26、胰切除1/3以下。27、脾摘除(成年人)。28、结肠切除1/2以上。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30、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31、一侧肾上腺缺失。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33、阴径头完全缺失。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47、股骨头缺血坏死。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二、医疗事故等级分为几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1、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2、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二)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4、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三)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2、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3、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4、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5、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四)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肝脏受损及时进行修复后痊愈,没有切除的话属于9级伤残。先做伤残鉴定,属于几级伤残需要由专业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工伤等级认定,以认定的结果为准,只有认定的结果才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2种观点: 最严重程度是一级。伤残情况具体如下: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肝损伤通常可以评定为九级伤残。九级伤残的概念一般是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而且有功能障碍,而肝损伤比较符合这一判断原则。外伤引发的肝部损伤是能够定级伤残的,关键就是要按时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在根据鉴定结论来明确伤残的级数,假如是工伤引发的肝损伤,则能够根据法律得到肯定的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肝破裂的伤残鉴定,要根据不同的病情进行鉴定,定级。 肝破裂是比较常见的腹部创伤性病变,部分病例会有一定的基础肝病,在受到外力的作用下导致肝脏的破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2种观点: 肝脏属于重要的脏器,所以可以评定伤残,一般就是十级伤残,要赔偿您12个月的工资,按照上一年度您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赔偿。可以参考以下条例大致判断等级。一级伤残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意识消失;3.各种活动均受到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级伤残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不能工作;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1.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明显职业受限;4.社会交往困难。四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职业种类受限;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五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社会交往贫乏。六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各种活动降低;3.不能胜任原工作;4.社会交往狭窄。七级伤残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社会交往降低。八级伤残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远距离流动受限;3.断续工作;4.社会交往受约束。九级伤残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肝破裂的伤残鉴定,要根据不同的病情进行鉴定,定级。 肝破裂是比较常见的腹部创伤性病变,部分病例会有一定的基础肝病,在受到外力的作用下导致肝脏的破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肝脏受损及时进行修复后痊愈,没有切除的话属于9级伤残。先做伤残鉴定,属于几级伤残需要由专业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工伤等级认定,以认定的结果为准,只有认定的结果才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2种观点: 最严重程度是一级。伤残情况具体如下: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肝损伤通常可以评定为九级伤残。九级伤残的概念一般是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而且有功能障碍,而肝损伤比较符合这一判断原则。外伤引发的肝部损伤是能够定级伤残的,关键就是要按时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在根据鉴定结论来明确伤残的级数,假如是工伤引发的肝损伤,则能够根据法律得到肯定的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1种观点: 肝脏属于重要的脏器,所以可以评定伤残,一般就是十级伤残,要赔偿您12个月的工资,按照上一年度您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赔偿。可以参考以下条例大致判断等级。一级伤残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意识消失;3.各种活动均受到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级伤残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不能工作;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1.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明显职业受限;4.社会交往困难。四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职业种类受限;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五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社会交往贫乏。六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各种活动降低;3.不能胜任原工作;4.社会交往狭窄。七级伤残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社会交往降低。八级伤残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远距离流动受限;3.断续工作;4.社会交往受约束。九级伤残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第2种观点: i)九级(以下属于九级工伤);1)癫痫轻度;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11)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瘢痕;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25)第对脑神经眼支麻痹;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31)发声及言语不畅;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35)肺修补术;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37)膈肌修补术;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39)食管修补术;40)胃修补术后;41)十二指肠修补术;42)小肠修补术后;43)结肠修补术后;44)肝挫伤,肝修补术后;45)胆囊切除;46)开腹探查术后;47)脾修补术后;48)胰修补术后;49)肾修补术后;50)膀胱修补术后;51)子宫修补术后;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乳腺成形术后。

第3种观点: 肝破裂的伤残鉴定,要根据不同的病情进行鉴定,定级。肝破裂是比较常见的腹部创伤性病变,部分病例会有一定的基础肝病,在受到外力的作用下导致肝脏的破裂一、征兵体检,核验脾脏什么的要不要身上1、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2、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3、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二、左手大拇指截肢工伤是几级要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确定是几级伤残。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应当等病情稳定以后,携带工伤认定书、病例资料以及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只有鉴定为伤残等级的,才可以按照伤残等级,要求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在各自所承担的比例范围之内进行应当赔偿。三、微创手术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吗微创手术农村合作医疗可以报销,和普通手术相比,微创手术只是路径不同,其通过腹部的穿刺或者体表其它部位的穿刺,将人身体上的病变进行切除。具体的报销比例要咨询当地的医保局或者医保办,因为不同的省份、不同的城市报销的比例不同。微创手术,顾名思义就是微小创伤的手术。是指利用腹腔镜、胸腔镜等现代医疗器械及相关设备进行的手术。【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肝损伤通常可以评定为九级伤残。九级伤残的概念一般是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而且有功能障碍,而肝损伤比较符合这一判断原则。外伤引发的肝部损伤是能够定级伤残的,关键就是要按时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在根据鉴定结论来明确伤残的级数,假如是工伤引发的肝损伤,则能够根据法律得到肯定的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肝破裂的伤残鉴定,要根据不同的病情进行鉴定,定级。 肝破裂是比较常见的腹部创伤性病变,部分病例会有一定的基础肝病,在受到外力的作用下导致肝脏的破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3种观点: 右手骨折的问题,骨折后如恢复良好不影响功能则不一定造成残疾。肝脏切除的问题,1、劳动伤残等级:肝切除1/2的评定为五级伤残;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的评定为四级伤残。2、交通伤残等级:肝部分切除,并根据影响消化吸收功能的严重程度高低不同可定为Ⅰ级、或Ⅲ级、或Ⅴ级、或Ⅷ级,未见影响消化吸收功能的评定为Ⅸ级。3、医疗事故等级: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的定二级丁等;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的定三级甲等。一、八级伤残赔偿评定标准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5、面部瘢痕20cm2以上,影响容貌。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10、双眼视野≤%(或半径≤40°)。11、双眼偏盲。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18、肺段切除。19、心功能ⅱ级。20、器质性心律失常。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22、食管重建术。23、胃大部分切除。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26、胰切除1/3以下。27、脾摘除(成年人)。28、结肠切除1/2以上。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30、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31、一侧肾上腺缺失。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33、阴径头完全缺失。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47、股骨头缺血坏死。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二、医疗事故等级分为几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1、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2、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二)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4、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三)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2、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3、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4、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5、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四)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肝破裂的伤残鉴定,要根据不同的病情进行鉴定,定级。 肝破裂是比较常见的腹部创伤性病变,部分病例会有一定的基础肝病,在受到外力的作用下导致肝脏的破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2种观点: 【法律意见】单纯的软组织受伤,是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只要员工发生事故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那么员工就是可以要求做劳动能力鉴定,判定伤残等级的。和单位是否有缴纳工伤保险是没有关系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i)九级(以下属于九级工伤);1)癫痫轻度;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11)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瘢痕;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25)第对脑神经眼支麻痹;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31)发声及言语不畅;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35)肺修补术;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37)膈肌修补术;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39)食管修补术;40)胃修补术后;41)十二指肠修补术;42)小肠修补术后;43)结肠修补术后;44)肝挫伤,肝修补术后;45)胆囊切除;46)开腹探查术后;47)脾修补术后;48)胰修补术后;49)肾修补术后;50)膀胱修补术后;51)子宫修补术后;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乳腺成形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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