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4、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异地转移公积金需要的手续:1、缴存人转入单位为缴存人办理缴存登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2、缴存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转入单位签章确认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送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身份证及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效凭证复印件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一并发送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4、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根据缴存人委托,将转移资金转账或汇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5、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转入的资金记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并告知缴存人。综上所述,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有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4、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5、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6、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9、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11、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