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是从政治上建设政法队伍、确保忠诚纯洁可靠的必然要求;2.是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推进政法队伍自我革命的必然要求;3.是更好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树立政法队伍新形象的必然要求;4.是推动政法队伍紧跟时代步伐、在新时代履行好职责使命的必然要求。法律依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应知应会知识》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四个必然要求”:是从政治上建设政法队伍、确保忠诚纯洁可靠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推进政法队伍自我革命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树立政法队伍新形象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政法队伍紧跟时代步伐、在新时代履行好职责使命的必然要求。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从政治上建设政法队伍,确保政法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推动政法队伍自我革命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树立政法队伍新形象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政法队伍紧跟时代步伐、在新时代履行好职责使命的必然要求。法律依据:《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一、充分认识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二、坚持把学习教育贯穿始终,增强永葆忠诚纯洁可靠本色的思想、政治、行动自觉三、以刀刃向内的决心勇气抓好查纠整改, 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四、扎实做好总结提升,巩固和拓展教育整顿成果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打好这场刀刃向内、正风肃纪的攻坚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三大政策:一是抓住“关键少数”。政法领导干部要带头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查纠问题、带头落实制度。二是坚持宽严相济。确立“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导向,目的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大多数、惩处极少数。三是实行开门整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满意作为教育整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让人民群众参与、受人民群众监督、由人民群众评判。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第六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第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三个阶段”:一是学习教育阶段。突出专题学习、警示教育,达到强化固本培元、增强政治自觉之目的。二是查纠问题阶段。突出自查自宽、被查从严,达到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之目的。三是整改总结阶段。突出整改提升、总结评估,达到整改到位、建章立制之目的。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一)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情况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二)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政策策略:政策是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策略是“开门整顿”、抓住“关键少数”。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具体内容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进行集中教育整顿的通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进行集中教育整顿的通知》 二、教育整顿的重点 第一,以克服特权思想、倡导艰苦奋斗、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重点,整顿思想和作风。着重检查:(1)遵守政治纪律,执行中央和高检院指示,接受地方党委领导,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情况;(2)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接受人大监督情况;(3)增强群众观点,尊重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情况;(4)抵制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影响情况;(5)与政府、法院及其他司法部门的关系等。各级检察院的领导班子成员,还应重点检查以下三方面内容:(1)落实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情况:(2)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政治纪律情况;(3)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情况。第二,以查处检察人员利用职务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整肃纪律。重点查处以下五个方面的案件:(1)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挪用扣押款物的案件;(2)泄露案件秘密、为案件当事人出谋划策、伪证包庇、徇私舞弊的案件;(3)耍特权,逞威风,乱用枪支、乱抓人、乱施械具、刑讯逼供的案件;(4)接受发案单位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钱物、交通通讯工具和娱乐活动,让企业等单位支付请客送礼和其他活动费用的案件;(5)滥用职权,越权办案,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等违法创收和奢侈浪费的案件。第三,以依法清理检察官队伍为重点,整顿组织。重点检查清理以下几种情况:(1)1995年7月1日检察官法实施以来违法任命检察官的情况;(2)依照检察官法的规定,应当免除检察官职务,实行任职回避,给予惩戒,或者辞职、辞退的情况;(3)违反规定录用检察人员、严重超编的情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是从政治上建设政法队伍、确保忠诚纯洁可靠的必然要求;2.是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推进政法队伍自我革命的必然要求;3.是更好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树立政法队伍新形象的必然要求;4.是推动政法队伍紧跟时代步伐、在新时代履行好职责使命的必然要求。法律依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应知应会知识》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四个必然要求”:是从政治上建设政法队伍、确保忠诚纯洁可靠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推进政法队伍自我革命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树立政法队伍新形象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政法队伍紧跟时代步伐、在新时代履行好职责使命的必然要求。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四项任务”:1、筑牢政治忠诚;2、清除害群之马;3、整治顽瘴痼疾;4、弘扬英模精神。法律依据:根据《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三个环节:一是深入开展政治教育,强化政治建警,将集体学习与政治轮训、举办专题培训班、领导干部讲党课、编印政治学习手册、开展主题征文活动、参观红色教育基地等方式结合起来;二是大力开展警示教育,邀请纪委监委负责同志作廉政教育报告,宣讲“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以案明纪、以案说法、以案促改,教育引导政法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三是广泛开展英模教育,严格选树政法战线英模,大力弘扬英模精神,激励引领政法干警见贤思齐、比学赶超,展现政法战线的时代风貌。法律依据:《要闻丨全市政法队伍分三个环节开展教育整顿工作》 在学习教育环节: 一是深入开展政治教育,强化政治建警,将集体学习与政治轮训、举办专题培训班、领导干部讲党课、编印政治学习手册、开展主题征文活动、参观红色教育基地等方式结合起来;二是大力开展警示教育,邀请纪委监委负责同志作廉政教育报告,宣讲“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以案明纪、以案说法、以案促改,教育引导政法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三是广泛开展英模教育,严格选树政法战线英模,大力弘扬英模精神,激励引领政法干警见贤思齐、比学赶超,展现政法战线的时代风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五个过硬”指的是,全国政法队伍整顿要求政法队伍必须成为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政法铁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具体内容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进行集中教育整顿的通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进行集中教育整顿的通知》 二、教育整顿的重点 第一,以克服特权思想、倡导艰苦奋斗、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重点,整顿思想和作风。着重检查:(1)遵守政治纪律,执行中央和高检院指示,接受地方党委领导,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情况;(2)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接受人大监督情况;(3)增强群众观点,尊重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情况;(4)抵制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影响情况;(5)与政府、法院及其他司法部门的关系等。各级检察院的领导班子成员,还应重点检查以下三方面内容:(1)落实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情况:(2)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政治纪律情况;(3)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情况。第二,以查处检察人员利用职务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整肃纪律。重点查处以下五个方面的案件:(1)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挪用扣押款物的案件;(2)泄露案件秘密、为案件当事人出谋划策、伪证包庇、徇私舞弊的案件;(3)耍特权,逞威风,乱用枪支、乱抓人、乱施械具、刑讯逼供的案件;(4)接受发案单位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钱物、交通通讯工具和娱乐活动,让企业等单位支付请客送礼和其他活动费用的案件;(5)滥用职权,越权办案,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等违法创收和奢侈浪费的案件。第三,以依法清理检察官队伍为重点,整顿组织。重点检查清理以下几种情况:(1)1995年7月1日检察官法实施以来违法任命检察官的情况;(2)依照检察官法的规定,应当免除检察官职务,实行任职回避,给予惩戒,或者辞职、辞退的情况;(3)违反规定录用检察人员、严重超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