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临案源不足、人员和机构不稳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质疑,因为少年犯罪问题仍较严重,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陷入困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依法审判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2、依法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及委托的执行案件。3、受理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并依法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进行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第2种观点: 一、法院工作人员有哪些职务1、法院工作人员的职务如下:(1)法官,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2)书记员,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3)法警,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4)法医,法院里都有专门的法医机构,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准确、及时地为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二、法院起诉的流程是什么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材料;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
第3种观点: 律师解析:按实际损失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有的地方出台的医疗纠纷调解程序中或某些医院内部规章中的确规定了医疗纠纷调解解决时的赔偿限额,可以按照此规定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种观点: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说明证据需要经过原被告双方质证,这是保障诉权的要求。那么原告及被告质证后均没异议的证据,法官是否一定会采纳呢?01证据最终是否采信,由法官根据案情决定在民事案件纠纷中,打官司可以说是打证据,这就说明证据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认定案件的事实必须有证据的支撑,而且这个证据是需要公开质证过的,经法庭审理记录在案的证据。证据是否被法官采用,不是经过质证,双方均无异议就行。还需要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既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因为双方也可以私下达成意见来质证,而这些证据却不完全具备这三性。所以,证据最终需要法官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再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来综合评判是否采用。02当然原告及被告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更容易让法官相信证据在打官司过程中,通常是由原告及被告各自提供的,到法院后会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在开放过程中会组织质证。质证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可以说是整个庭审重中之重的工作。也是识别并排除无效证据的过程,所以如果在质证过程中,当原告和被告对都证据发表了没异议的意见,那么说明这份证据的争议是不大的,法官从内心也更倾向于相信证据的可靠性,最终采纳的可能性会更大,其实打官司法官是希望息诉止纷的,当双方都没异议就代表没有争议,所以可以更让法官内心相信证据的有效性。结语但是最后是否将证据采纳为案件事实的依据,则需要法官的综合评判,只能说经过质证,且原告及被告没异议的证据更容易获得采信,但是不一定法官必须采信。这是一个前置问题,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
第2种观点: 开庭前的两点建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庭审结束后,在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所以是可以提出补充意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与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之一。少年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维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平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2、各级法院应当从实践“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贯彻好“坚持、完善、改革、发展”的工作指导方针,把少年法庭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临案源不足、人员和机构不稳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质疑,因为少年犯罪问题仍较严重,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陷入困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需要向涉案单位以外的上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制作检察建议书后,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并转送被建议单位。需要向下级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指令对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需要向异地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征求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不同意见,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坚持认为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2、检察建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再审检察建议;(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三)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五)其他检察建议。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需要向涉案单位以外的上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制作检察建议书后,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并转送被建议单位。需要向下级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指令对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需要向异地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征求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不同意见,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坚持认为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第四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 检察建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再审检察建议;(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三)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五)其他检察建议。第六条 检察建议应当由检察官办案组或者检察官办理。第七条 制发检察建议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实行以院名义统一编号、统一签发、全程留痕、全程监督。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1、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需要向涉案单位以外的上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制作检察建议书后,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并转送被建议单位。需要向下级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指令对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需要向异地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征求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不同意见,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坚持认为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2、检察建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再审检察建议;(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三)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五)其他检察建议。【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需要向涉案单位以外的上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制作检察建议书后,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并转送被建议单位。需要向下级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指令对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需要向异地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征求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不同意见,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坚持认为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第四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 检察建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再审检察建议;(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三)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五)其他检察建议。第六条 检察建议应当由检察官办案组或者检察官办理。第七条 制发检察建议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实行以院名义统一编号、统一签发、全程留痕、全程监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加强班子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领导班子是带领全体干警开创检察事业的火车头、领头雁,起着标杆的作用。领导班子建设是队伍建设的重中之中。通过强化监督、教育、管理和制度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增强领导班子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政策理论水平、履职决策能力和筑牢拒腐防变防线,以领导班子成员的规范言行和突出业绩影响和激发干警创新实干,追求卓越。(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在抓教育方面。首先要抓理论武装。坚持以开展各类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加强干警的思想教育,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理念;其次要抓典型示范。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检察系统和本院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典型,彰显其榜样的示范、引领作用,以带动全体检察干警,形成争先创优的氛围;第三要抓好警示教育。坚持开展思想动态分析、交心谈心、诫勉谈话、警示提醒等制度,认真分析思想问题,解决违法违纪的苗头性问题。在抓培训方面。要坚持以执法能力建设为核心,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活动。首先要加强经常性业务学习。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理论学习和案例研讨相结合、请院校教师指导和进院校学习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业务学习;其次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本着“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练什么”的原则,制定岗位练兵计划,明确训练内容、方法及应达到的标准。适时组织开展岗位练兵竞赛和业务知识考核,以增强岗位练兵活动实效。同时,注重对年轻检察干警的传帮带,着重加强他们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结合实际办案,增强他们的实践经验,使他们实现由知识型向能力型的转变。第三要加强业务培训。既要在本院组织开展培训班,还要组织干警参加上级检察机关、政法院校组织开展有关培训,以提高干警专业知识素养。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