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公安机关办案流程: 1、接受案件:面对控告、 自首 、报案、扭送、其他,应接受案件。 2、审查:可以选择移送有关机关、 立案 或不予立案。 3、立案:选择侦查或送往检察机关。 4、侦查。 5、破案。 6、采取强制措施。 7、继续侦查完善 证据 。 8、侦查终结:销案或移送审查起诉。 9、移送审查起诉。法律客观:根据刑事执法办案程序规定如下:(一)受理案件1、公安机关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2、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3、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4、对于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予以立案,立即开展侦查工作;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立案。5、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二)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经检察机关批准,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公安机关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应依法出示相应的证件和刑事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将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三)侦查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有权依法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通缉等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四)侦查终结1、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侦查后,认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侦查过程中或侦查终结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①没有犯罪事实的;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④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情形下,如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立即解除,发给相应的刑事法律文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集中处理案件的统一场所,办理案件中所需各环节均可在其中解决。是公安机关的综合性职能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案件的办案部门。通常公安局法制处承担以下职责:1、公安机关内部执法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2、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取保候审等案件办理环节的审核;3、民警的法制培训,为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和执法民警提供法律咨询服务;4、参与公安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会签;5、指导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听证、赔偿案件的办理;6、法制宣传;7、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处理。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三条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衍生问题:公安机关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羁押多久?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1种观点: 执法办案中心办案工作内容以下:1、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的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2、对有关部门提出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取保候审等案件办理环节的审核;3、民警的法制培训,为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和执法民警提供法律咨询的服务;4、参与公安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会签;5、指导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应诉、听证、赔偿案件的办理;6、法制宣传工作;7、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处理。执法办案中心办案流程是什么1、接受案件:包括控告、自首、报案、扭送等等;2、审查;3、立案;4、侦查: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通缉等;5、采取强制措施;6、侦查终结;7、移送审查起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严格落实执法办案场所使用“四个一律”制度规定,按照市局工作要求,在日常办案中,对违法行为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一律带入办案区,严禁违反规定带出办案区询问、讯问;进入办案区后,一律先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和信息采集;违法嫌疑人在办案区内要有专人看管;在办案区内开展执法活动,一律要有视频监控记录。二、严格落实执法办案场所应急处置预案,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在执法办场所出现的突发事件,保障执法活动的安全、顺利开展,制定执法办案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处置原则,细化处置措施,有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保证执法办案活动正常开展。三、严格落实执法办案场所出入登记制度,大队要求执法办案场所负责人和管理人在日常执法活动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台账登记,除办案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出执法办案场所。对依法带入办案区进行询问、讯问的违法嫌疑人,必须对其人身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本人签字确认,物品放入专柜保管,做到人员、物品进出有登记、有检查。四、严格落实执法办案场所的执法办案程序规定,严格落实办案区的各项执法流程,加大对执法办案场所的管理力度,坚决避免出现执法人员单独办案,将涉案人员单独留在办案场所等问题,询问、讯问过程要全部处于录音、录像监控范围内,全程监督规范办案民警的执法行为,有效防止各类违规办案问题的出现,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公安机关的综合性职能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案件的办案部门。通常公安局法制处承担以下职责:1、公安机关内部执法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2、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取保候审等案件办理环节的审核;3、民警的法制培训,为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和执法民警提供法律咨询服务;4、参与公安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会签;5、指导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听证、赔偿案件的办理;6、法制宣传;7、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处理。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