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生兜底保障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到2035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李克强总理强调,为人民群众提供比较充裕的公共产品和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民生投入,保住基本、兜住底线,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法律依据:《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明确中央与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和支出责任,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是新时代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于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进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指导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规范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推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统一,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水平有效衔接,以标准化手段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明确权责关系、创新治理方式,确保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民、兜住底线、均等享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力争到2025年,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理念融入政府治理,标准化手段得到普及应用,系统完善、层次分明、衔接配套、科学适用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全面建立;到2035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指导意见》提出了4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完善各级各类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构建涵盖国家、行业、地方和基层服务机构4个层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二是明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质量要求,提出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以及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9个方面的具体保障范围和质量要求。三是合理划分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明确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兜底职能,明确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划分,制定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基础标准。四是创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机制,要求促进标准信息公开共享,开展标准实施监测预警,推动标准水平动态有序调整,加强实施结果反馈利用,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鼓励开展创新试点示范。《指导意见》从加强统筹协调、落实相关保障、强化责任担当3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并明确了重点任务的分工方案,以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有效落实。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地方政府职能具有广泛性特点。由于城市公共事务复杂多样,分工细致,加之我国城市社会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尚在发育之中,所以,从邻里关系、社区卫生、居民福利、商业网点、公共设施到整个城市的规划和建设事务,都要纳入政府的管辖范围,从而使城市政府职能比其他地方政府职能更加广泛多样。二、地方政府职能具有服务性特点。在乡村社会,农民是具有自主生活能力的人,农民的基本生活大都能够自给自足,农村的公共事务也大多是自助性的;而在城市社会则完全不同,市民的衣、食、住、行等,样样都离不开政府所提供的支持及援助,离不开政府或公营机构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服务职能体现了城市政府的本质,服务是城市政府的天职。第三、地方政府职能具有规范性特点。法治政府起源于近代以来的城市,随着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城市政府管理现代化的主要标志就是法制化和科学化,而法制化的首要任务就是将城市政府的职能范围、权责关系和政府职能实现方式纳入法制的轨道,保证各种城市事务间的相互协调和整合,调整和发展各项政府职能,从而确保城市政府职能的规范性和稳定性。第四、地方政府政府在其职能范围内享有较大的自治权,具有自主性特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政府行为时是对于企业、个体、自然人的行为而言的,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代表政府行为的是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构的管理人员。政府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政府部门是我国的行政机关.在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比如说交警对违章车进行罚款,政府部门对违章建筑进行的强制拆除等.都是必须执行的.如果这个行政行为确实不合法,损害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当然,我们就可以到法院起诉这个行政机关.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判决.但是,在法院作出撤销判决之前,这个行政行为还是有效力的,并且必须执行。【法律依据】:《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央单位,是指与财政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第三条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中央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第2种观点: 政府的三大基本特征分别是:阶级性、权威性、公共性。政府主要具有的特性如下:1、公共性。政府职能涉及到国家大量日常公共事务的处理,根本目的是为所有社会群体和阶层提供普遍的、公平的、高质量的公共服务。2、法定性。政府职能的法定性是指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一国政府职能的边界,使公共行政有法可循。3、执行性。政府作为贯彻和执行国家意志的机关,其职能具有明显的执行性。4、强制性。政府职能的强制性是指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行政相对人不得阻碍政府职能的正常行使。5、动态性。政府职能始终是变化的,取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动态性、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力量对比以及政府与自然界的关系演变。6、扩张性。政府职能的扩张性是指随着现代社会中公共事务、公共问题日益增多且日益复杂,公众需求的日益个性化、多样化,政府承担了越来越多的职能,并逐渐扩展至社会各层面。7.有机组织性;各政府机关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结成有机联系的整体系统,共同运行和协调发生作用,以保证统治阶级意志的完整统一的贯彻实行。8.特定的职能规定性;政府执行着国家的对内和对外的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的基本职能,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各不贩国家的政府的职能在其范围、内容和行使方式等方面,都有其特定的内容。9.阶级性;是国家的阶级性在政府基本特性方面的体现。10.权威性;是一种公共权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府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运用国家权力的行为。一般包括:(1)政府和权力机关关系中采取的行为。如提出法律草案,权力机关选举的行为。(2)政府在国际关系中采取的行为。如签订条约、对外宣战媾和等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府失灵的主要表现是:决策失误;政府机构的自我扩张;政府行为的低效率;权利的寻租与腐败。政府失灵,是指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现代化议制民主政治中得不到很好的满足,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致使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或者说政府做出了降低经济效率的决策或不能实施改善经济效率的决策。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 我国经济在继续大步前进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货币投放过量,金融秩序混乱,需求膨胀和财政困难等。决定采取一系列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措施。这些措施共十六项: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稳定金融形势;二、坚决纠正违章拆借资金;三、灵活运用利率杠杆,大力增加储蓄存款;四、坚决制止各种乱集资;五、严格控制信贷总规模;六、专业银行要保证对储蓄存款的支付;七、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八、投资体制改革要与金融体制改革相结合;九、限期完成国库券发行任务;十、进一步完善有价证券发行的规范市场管理;十一、改进外汇管理办法,稳定外汇市场价格;十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管理;十三、强化税收征管,堵住减免税漏洞;十四、对在建项目进行审核排队,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十五、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十六、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过快增长。《意见》强调:贯彻上述措施,要坚持“两手抓”,抓住一些大案要案,坚决果断处理,推动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反对贪污腐败,改变社会不良风气,使中央的宏观调控措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自接到文件之日起,必须立即组织贯彻落实,制定出具体的办法和措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政府干预经济达不到预期目标。2、达到预期目标,但效率低下成本高昂。3、达到预期目标,但带来许多副作用。4、政府无力解决国际或外部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府失灵-越位与缺位1. 政府政策的低效率,也即公共决策失误公共决策主要就是政府决策,政府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基本手段是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决策作为非市场决策有着不同于市场决策之处。在政府决策中,虽然单个选择者也是进行决策的单位,但是作出最终决策的通常是集体,而不是个人,以公共物品为决策对象,并通过有一定秩序的政治市场(即用选票来反映对某项政策的支持来实现)。因此相对于市场决策而言,政治决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具有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存在着诸多困难、障碍或制约因素,使得政府难以制定并实施好的或合理的公共政策,导致公共决策失误。公共决策失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短缺或过剩。如果政府的干预方式是把价格固定在非均衡水平上,将导致生产短缺或者生产过剩。如果把价格固定在均衡水平之下,就会产生短缺。反之,则产生过剩。(2)信息不足。政府不一定知道其政策的全部成本和收益,也不十分清楚其政策的后果,难以进行政策评价。(3)官僚主义。政府决策过程中也许高度僵化和官僚主义严重,可能存在大量的重复劳动和繁文缛节。(4)缺乏市场激励。政府干预消除了市场的力量,或冲抵了他们的作用,敢于就可能消除某些有益的激励。(5)政府政策的频繁变化。如果政府干预的政策措施变化得太频繁,行业的经济效率就会蒙受损失,因为企业难以规划生产经营活动。2. 政府工作机构的低效率政府失灵理论认为政府机构低效率的原因在于:(1)缺乏竞争压力。由于官僚机构垄断了公共物品的供给,没有竞争对手,就有可能导致政府部门的过分投资,生产出多于社会需要的公共物品;另一方面,受终身雇佣条例的保护,没有足够的压力去努力提高其工作效率。(2)没有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行政资源趋向于浪费。首先,官员花的是纳税人的钱,由于没有产权约束,他们的一切活动根本不必担心成本问题。其次,官员的权力是垄断的,由无穷透支的可能性。(3)监督信息不完备。理论上讲,政治家或政府官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权利让渡,因此他们并不能为所欲为,而是必须服从公民代表的政治监督。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这种监督作用将会由于监督信息不完全而失去效力。再加上前面所提到的政府垄断,监督者可能为被监督者所操纵。3. 政府的寻租政府失灵的表现形式“寻租是投票人,尤其是其中的利益集团,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的努力,如游说和行贿等,促使政府帮助自己建立垄断地位,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可见,寻租者所得到的利润并非是生产的结果,而是对现有生产成果的一种再分配,因此,寻租具有非生产性的特征。同时,寻租的前提是政府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介入,政府权力的介入导致资源的无效配置和分配格局的扭曲,产生大量的社会成本:寻租活动中浪费的资源,经济寻租引起的政治寻租浪费的资源,寻租成功后所损失的社会效率。另一方面,寻租也会导致不同政府部门官员的争夺权力,影响政府的声誉和增加廉政成本。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寻租主要有三类:(1)通过政府管制的寻租;(2)通过关税和进出口配额的寻租;(3)在政府订货中的寻租。4. 政府的扩张政府部门的扩张包括政府部门组成人员的增加和政府部门支出水平的增长。对于政府机构为什么会出现自我膨胀,布坎南等人从五个方面加以解释:(1)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和外在效应的消除这导致扩张;(2)政府作为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者导致扩张;(3)利益集团的存在导致扩张;(4)官僚机构的存在导致扩张;(5)财政幻觉导致扩张。法律依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府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运用国家权力的行为。一般包括:(1)政府和权力机关关系中采取的行为。如提出法律草案,权力机关选举的行为。(2)政府在国际关系中采取的行为。如签订条约、对外宣战媾和等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府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运用国家权力的行为。一般包括:(1)政府和权力机关关系中采取的行为。如提出法律草案,权力机关选举的行为。(2)政府在国际关系中采取的行为。如签订条约、对外宣战媾和等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