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国家的执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也包括工商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2、国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3、行政执法机关其实就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都拥有执法权,所以都是执法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3种观点: 在我国,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官僚机构)是我国执法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统治阶级、国家和人民行使统治权的机关。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统一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司法机关即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狭义仅指法院,广义还包括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而相对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国家军事机关,中央军委即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简称,它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军事指挥和军事决策机构”,它领导着全国的武装力量。执法主体,是指执法活动的承担者。执法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就要求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机关或组织,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格并经国家有关机关的合法许可。执法人员需要的条件具体如下:可以执法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事项: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司法和执法的区别,主体不同:执法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机器公职人员;司法主体为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及其公职人员。内容不同:执法为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管理,内容比司法广泛;司法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程序要求不同:执法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执法活动相对不如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要求严格;司法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优先原则不同:执法强调迅速、简便、快捷,即效率至上;司法追求公开、公平、公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1种观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的特征:1、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2、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3、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3种观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维护自己享有的合法权益。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理由是否正当;被申请人是否明确;是否超过申请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案件是否属本机关管辖;申请复议的其他要求是否符合。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请申请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属于不予受理的,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照本法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如有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在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调取被申请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事实根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听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和证言。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这一职责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据事实与法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除此之外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依照本法规定的审查决定程序,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报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时,可以提出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其审查申请,如果属于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由本机关承担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予以审查,依法处理。合法的,通知当事人该依据合法;不合法的,依法予以撤销,并通知当事人。如果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则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五、对行政机关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这是行政复议机构的一项重要的监督职能,即对违法的行政行为的处理建议权。行政复议机构在政府中处于综合性工作机构的地位,超脱于具体工作部门的利益,可以站在人民政府的角度和地位衡量与判断是非。同时,行政复议机构是政府的法制部门,有责任监督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有处理建议权,就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行政监督的有效性,也使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有了法律依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发生后,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就应当出庭应诉。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履行其领导职责,减轻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负担,应诉事项可由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行政复议机构派人代表其出庭应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由于其他法律、法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不同情况,为行政复议机构规定其他的具体职责,行政复议法在这里作出原则规定,凡是遇有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机构特别设定的权利、义务,行政复议机构都应当坚决执行与遵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