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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队伍第二批整顿范围扩大

来源:智榕旅游
第1种观点: 是指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衫茄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哗含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或芦察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三个阶段”:一是学习教育阶段。突出专题学习、警示教育,达到强化固本培元、增强政治自觉之目的。二是查纠问题阶段。突出自查自宽、被查从严,达到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之目的。三是整改总结阶段。突出整改提升、总结评估,达到整改到位、建章立制之目的。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一)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情况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二)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指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种观点: 是指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置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衫茄具体案件处置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哗含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或芦察件处置,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三个阶段”:一是学习教育阶段。突出专题学习、警示教育,达到强化固本培元、增强政治自觉之目的。二是查纠问题阶段。突出自查自宽、被查从严,达到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之目的。三是整改总结阶段。突出整改提升、总结评估,达到整改到位、建章立制之目的。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一)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情况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二)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3种观点: 是指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衫茄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哗含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或芦察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种观点: 是指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衫茄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哗含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或芦察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三个阶段”:一是学习教育阶段。突出专题学习、警示教育,达到强化固本培元、增强政治自觉之目的。二是查纠问题阶段。突出自查自宽、被查从严,达到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之目的。三是整改总结阶段。突出整改提升、总结评估,达到整改到位、建章立制之目的。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一)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情况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二)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3种观点: 是指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衫茄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哗含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或芦察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8月开始,全国政法队伍第二批教育整顿工作将要拉开帷幕,第二批教育整顿的对象是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单位(公检法司),省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公检法司)。召开了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督导工作的汇报会议。在此次会议上高层特别强调总结第一批教育整顿工作的督导经验和成效,强化成果运用,研究推进市县政法队伍建设和第二批教育整顿督导工作,不断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引向深入,取得党和人民满意的实际成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二批教育整顿中央和省级政法机关,更加突出政治建设、突出表率作用、突出建章立制,具体要做到“三个更加有力”。筑牢政治忠诚是党中央对政法队伍的一贯要求,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首要任务。要在政治引领上下功夫,加强政治建设,强化科学理论武装,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牢政治机关、领导机关、表率机关意识,自觉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政法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更加有力地筑牢对党忠诚思想根基。要在动真碰硬上见真章,弘扬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着力维护政法队伍肌体健康,更加有力地优化省级政法机关政治生态。要在建章立制上求长效,把建章立制作为重要任务贯穿教育整顿始终,真破真立,以制度创新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为打造新时代政法铁军提供制度保障,更加有力地巩固深化教育整顿成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进行集中教育整顿的通知》一、充分认识教育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一手抓检察业务,一手抓队伍建设,检察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有了较为明显的提高。特别是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政治工作会议后,各级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和地方党委的要求,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整顿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专项治理,收到了一定成效。从总体上看,检察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有战斗力的队伍。同时必须看到,检察队伍的素质还不完全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形势的需要,利用检察职权违法犯罪等腐败现象仍时人发生,违反检察官法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相当突出。各级检察机关务必对去年整顿的成果和检察队伍的现状有一个清醒的估计,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并进一步抓好教育整顿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四督导组进驻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开展督导工作。党委政法委要全面担起“双重责任”,带头建设“三个机关”,实现“两高”要求,即在第二批教育整顿中,既要抓好自身的教育整顿,也要统筹指导好全区政法队伍,特别是区直各政法单位的教育整顿,通过上下联动、条线结合,把解决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结合起来。要以政治机关、领导机关、表率机关的标准严格要求,在各项工作中先行一步、更严一点,体现出更高标准、更高起点,切实把教育整顿做好做实,树立起良好的政法队伍形象。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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