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人民法院一般指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大于人民法院。二、法院分为四个级别:1、基层人民法院,2、中级人民法院,3、高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最低一层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1种观点: 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在我国县(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的审判机关。基层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低一级的审判机关,其主要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另设书记员、法医、司法警察若干人。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除审理案件之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拓展资料:一、人民法院一般指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大于人民法院。二、法院分为四个级别:1、基层人民法院,2、中级人民法院,3、高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人民法院一般指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大于人民法院。二、法院分为四个级别:1、基层人民法院,2、中级人民法院,3、高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最低一层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进行监督,对同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地区的基层法院的管辖权争议进行裁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人民法院一般指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大于人民法院。二、法院分为四个级别:1、基层人民法院,2、中级人民法院,3、高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系是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通常基层人民法院是区县或以下级,乡镇的叫做法庭。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最低一层的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 (二)自治县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的,县级的法院是属于基层法院,如果民事案件是在该县产生的,不涉及到其他县的情况下,是没有管辖异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3种观点: 县人民法院和市中院的区别、权利区别如下:1、县人民法院属于基层法院,市中院属于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法院管辖范围不一样。一般案件一审就是在县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可向中院上诉;2、审级的不同,县级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在市级,县级一般是一审,中级一般是二审;3、有些案件基层法院没有管辖权,比如刑事案件中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直接就是中级法院一审。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区别如下:一、级别不同。1、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2、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一级的最高审判机关,其上级为最高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二、受案范围不同。中级法院负责本市内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和下属基层法院上诉的二审案件。高级法院负责全省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和下属市中院上诉的二审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二)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1种观点: 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在我国县(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的审判机关。基层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低一级的审判机关,其主要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另设书记员、法医、司法警察若干人。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除审理案件之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拓展资料:一、人民法院一般指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大于人民法院。二、法院分为四个级别:1、基层人民法院,2、中级人民法院,3、高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系是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最低一层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1种观点: 基层法庭是法院的派出法庭。派出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相当于法院的一个庭室,具有法院的审判职能,履行法院审判职责。派出法庭主要是为百姓提供诉讼便利,减轻群众讼累而设。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除审理案件之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条 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第二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为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以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