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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庭审活动中的司法礼仪和法庭纪律 法律问题

来源:智榕旅游
第1种观点: 什么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哪些?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冲击法庭和在法庭上哄闹等;3、妨碍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5、除上述几种情形之外,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还包括恶意诉讼、恶意调解以及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受案之后,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也是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会有什么后果?1、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2、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诉讼过程中注意哪些事项?1、在庭审过程中服从审判长的指挥,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遵守法庭秩序。2、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案件,在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身权益。3、避免做出以上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遵守法庭秩序,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审判刑事案件法官的回避由法院的院长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侦查人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3种观点: 本文介绍了如何举报法官枉法裁判和交警违法。对于法官枉法裁判,可以向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院举报;对于交警违法,可以向市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在举报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法官或交警的违纪或违法行为,并确认其情节严重。法律分析向上级人民法院或当地纪检部门举报控告。若证据证明该中级法院法官存在一般违纪行为,可以向该中级法院的纪检组或监察室举报,也可以向该中级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省高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反映。若证据证明该法官存在贪污或滥用职权犯罪行为,则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或省检察院举报控告。一、如何举报枉法裁判可到该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去举报,或去该法院的纪检监察,或去检察院举报,还可以去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确认法官枉法裁判有3点:1、刻意违背事实的行为;2、可以违背法律行为;3、在审判中刻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是必然导致枉法裁判的。枉法裁判们必须是发生在民事或是行政审判中,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活动,均是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到达情节严重才构成枉法裁判。若是只有枉法裁判行为,但未到达情节严重的,仅是违纪行为,由行政纪律手段处理。二、怎么举报交警违法?1、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到市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2、举报、控告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途径进行反映。拓展延伸举报法院找谁?上级法院或检察机关,违纪问题,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违法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如果是起诉不受理,可以凭裁定向上级法院上诉果在审判时法官违法裁判,甚至徇私枉法,可以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果申请执行,法院迟迟不予执行,可以向该院院长反映,要求尽快执行。结语举报控告有多种途径,如果发现法官存在违纪行为,可以向纪检组或监察室举报,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或省高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如果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或滥用职权犯罪行为,则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或省检察院举报。举报控告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以确保公正处理。无论是枉法裁判还是交警违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控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立案大厅办事流程:第一步,将起诉材料交法官审查(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第二步,按法官的安排,持缴费通知书到交费窗口交纳诉讼费用;第三步,持交费回单到原法官窗口办理立案手续,领取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材料。执行案件立案流程与上述步骤基本相同。二、起诉必须具备的材料(全部资料均应提供A4纸格式)(一)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起诉应当提供:1、民事、行政诉状,诉状中须注明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或方法;2、原告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立案时需提供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供核对);3、起诉证据复印件(按被告的人数增加一份提供),并将起诉证据登记做成《证据清单》(亦按被告的人数增加一份提供);4、按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起诉证据复印件的副本和证据清单副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法院执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2、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3、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4、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法院执行局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法院执行局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5、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6、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官程序违法属于审判阶段程序性违法,一般的处理意见是发回重审,法官在法院内部接受处罚。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予以处分。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十四条 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十七条 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1种观点: 不论是律师还是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应当将各种情况的发生都想到想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所有内容都应当是经过仔细斟酌之后提交的再提交时,应当想到地方可能会提出的答辩,或者说抗辩事由。案件的结果和过程都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应当注重过程这个过程既是对当事人的负责,也是对自身的负责。在确定一个案件要起诉时律师需要思考的问题有很多方面,包括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方当事人可能会提出哪些抗辩诉讼时间诉讼成本等等。当事人看到的案件材料可能只有一个起诉状正确目录,但是为什么放这些证据?起诉状为什么要这样写?这些都是律师,经过思考之后总结形成的知识成果。诉讼过程的流程化既是便于律师代理案件,也可以让当事人切身的感受到律师,为该案件所付出的辛苦。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审判刑事案件法官的回避由法院的院长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侦查人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对公民权利提供有效救济和保障,捍卫社会公平正义。2、国家司法活动,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进行的特殊权利运作的活动。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和法定性。司法活动的特殊作用在于其一方面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以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把社会冲突纳入到秩序化和程序化的轨道中,以维护社会和国家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鼓掌、喧哗、吸烟、进食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四条 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庭纪律。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2种观点: 法官行为规范中对于庭审的要求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官在庭审中的基本要求有:规范庭审言行,树立良好形象;增强庭审驾驭能力,确保审判质量;维护庭审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等。还有对于开庭前准备、出庭的注意事项也有涉及。相关法律规定《法官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基本要求(一)规范庭审言行,树立良好形象;(二)增强庭审驾驭能力,确保审判质量;(三)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四)维护庭审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第二十七条开庭前的准备(一)在法定期限内及时通知诉讼各方开庭时间和地点;(二)公开审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公告;(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公开审理并解释理由;(四)需要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应当及时提醒,并主动告知举证时限;(五)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如确属当事人无法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调查收集,不得拖延;证据调取不到的,应当主动告知原因;如属于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告知其自行收集;(六)自觉遵守关于回避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制度,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回避请求不予同意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七) 审理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应当在庭前做好工作预案,防止发生恶性事件。第二十八条原定开庭时间需要更改(一)不得无故更改开庭时间;(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三)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解释。第二十九条出庭时注意事项(一)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二)在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官服或者法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严禁着便装出庭;合议庭成员出庭的着装应当保持统一;(三)设立法官通道的,应当走法官通道;(四)一般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入庭后进入法庭,但前述人员迟到、拒不到庭的除外;(五)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特别亲密的言行;(六)严禁酒后出庭。第三十条庭审中的言行(一)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二)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三)不得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或者打瞌睡,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四)平等对待与庭审活动有关的人员,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五)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六)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七)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第三十一条对诉讼各方陈述、辩论时间的分配与控制(一)根据案情和审理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二)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的陈述;(三)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发表意见重复或与案件无关的,要适当提醒制止,不得以生硬言辞进行指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一)诉讼一方只能讲方言的,应当准许;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可以由懂方言的人用普通话进行复述,复述应当准确无误;(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陈述,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情绪激动,在法庭上喊冤或者鸣不平(一)重申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纪律,法庭将会依法给其陈述时间;(二)当事人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制止;(三)制止无效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第三十四条诉讼各方发生争执或者进行人身攻击(一)及时制止,并对各方进行批评教育,不得偏袒一方;(二)告诫各方必须围绕案件依序陈述;(三)对不听劝阻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一)应当告知当事人庭审笔录的法律效力,将庭审笔录交其阅读;无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再签字、捺印;(二)当事人指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经核实后要当场补正并要求当事人在补正处签字、捺印;无遗漏或者差错不应当补正的,应当将其申请记录在案;(三)未经当事人阅读核对,不得要求其签字、捺印;(四)当事人放弃阅读核对的,应当要求其签字、捺印;当事人不阅读又不签字、捺印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三十六条宣判时注意事项(一)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二)宣判时,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法官应当起立,宣读裁判文书声音要洪亮、清晰、准确无误;(三)当庭宣判的,应当宣告裁判事项,简要说明裁判理由并告知裁判文书送达的法定期限;(四)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裁判文书;(五)宣判后,对诉讼各方不能赞赏或者指责,对诉讼各方提出的质疑,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第三十七条案件不能在审限内结案(一)需要延长审限的,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应当在审限届满或者转换程序前的合理时间内,及时将不能审结的原因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一)依法立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理;(二)应当为检察人员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复印卷宗材料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第3种观点: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听从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参加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随意走动,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书面向法庭提出;携带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讯工具的,请关机;不准抽烟;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根据情节轻重,预以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我国人民法院对于案件进行开庭审理所应当遵循的流程包括:1、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2、法庭调查;3、法庭辩论;4、被告人最后陈述;5、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6、宣判。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法庭纪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2、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4、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6、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给予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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