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行政执法是干什么的1、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经授权或受委托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的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二、行政执法对哪些内容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内容如下:1、对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并有权强行拆除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设施;2、在城市绿化管理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使用行政处罚权利;3、对公共场所的占用设施以及商业摊点、街面装修改建的审批权;4、触犯了环境保护法,对公民生活产生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行为,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5、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范的行为,如无照商贩,违规摊点等有行政处罚权;6、对违反公共交通法规方面的行为有行政处罚权;7、对违反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如没有或者伪造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的行为,有行政处罚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执法的权利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2种观点: 立法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立法专指立法行为,是国家的特殊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抽象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不特定的管理对象制定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和其他行政规章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在行政法律文件中,包括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一、抽象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具体”行政相对人,就“具体”事项,作出关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单方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特定”的人、事、物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二、行政确认是具体行政行为吗?1、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相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并予以确认、确认、证明(或者证伪)和公布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的公证,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都是行政确认。2、行政确认在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稳定和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患者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适用领域广泛。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确认、核准、认证、登记、核准、核查和行政鉴定。由此可见,行政确认是一种行政行为,有助于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稳定和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确认非常重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主动性。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这是行政执法不同于行政司法的一个特点。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事后性的救济行为,一般说来,没有当事人的主动申请,裁决机关不得主动采取行动。当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必须是依法的主动有法律依据,则不得主动。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一方面是依职权执法,另一方面则是依相对人申请执法。总之,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体现的是“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2.广泛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从我国现阶段的实践来看,行政执法不仅涉及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文化、卫生、环保、城建、交通等众多领域,而且还广泛地涉及科技、教育、农业、林业、渔业等诸多行业。随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和日益发展,整个社会生活都将纳入法制的轨道,行政执法所涉及的内容将更加广泛。3.具体性。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较,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和个案性等特征。尽管行政执法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它覆盖了国家行政管理各个领域,但从其性质上说,行政执法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大多都是针对具体的人员和具体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因而行政执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有具体性。4.强制性。行政执法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当然,行政执法的强制性要由法律来明确加以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第四十六 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2种观点: 一、行政执法是干什么的1、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经授权或受委托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的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二、行政执法对哪些内容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内容如下:1、对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并有权强行拆除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设施;2、在城市绿化管理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使用行政处罚权利;3、对公共场所的占用设施以及商业摊点、街面装修改建的审批权;4、触犯了环境保护法,对公民生活产生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行为,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5、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范的行为,如无照商贩,违规摊点等有行政处罚权;6、对违反公共交通法规方面的行为有行政处罚权;7、对违反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如没有或者伪造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的行为,有行政处罚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行政执法证就是执法许可资格证,其具有执法权威性,在执法上可分为消防执法、治安执法、刑事执法和公共事业执法这四大类,管理范围覆盖所有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的所有范畴;(二)行政执法证要求由这样的人持有:以现在的管理概念和执法改革理念,不一定公务员才能拥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参加工作到达一定年限后即可参加与现有工作相同的执法资格证的考试;(三)行政执法资格证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对执法范围有严格的限制。比如,北京市考到的执法资格证只限于北京市使用,但也有部分执法证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法律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对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详细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在编在职且在行政执法岗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年龄在45岁以下并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可以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严格禁止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从根本上杜绝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执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主动性。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这是行政执法不同于行政司法的一个特点。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事后性的救济行为,一般说来,没有当事人的主动申请,裁决机关不得主动采取行动。当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必须是依法的主动有法律依据,则不得主动。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一方面是依职权执法,另一方面则是依相对人申请执法。总之,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体现的是“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2.广泛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从我国现阶段的实践来看,行政执法不仅涉及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文化、卫生、环保、城建、交通等众多领域,而且还广泛地涉及科技、教育、农业、林业、渔业等诸多行业。随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和日益发展,整个社会生活都将纳入法制的轨道,行政执法所涉及的内容将更加广泛。3.具体性。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较,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和个案性等特征。尽管行政执法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它覆盖了国家行政管理各个领域,但从其性质上说,行政执法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大多都是针对具体的人员和具体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因而行政执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有具体性。4.强制性。行政执法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当然,行政执法的强制性要由法律来明确加以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第四十六 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2种观点: 一、行政执法是干什么的1、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经授权或受委托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的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二、行政执法对哪些内容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内容如下:1、对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并有权强行拆除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设施;2、在城市绿化管理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使用行政处罚权利;3、对公共场所的占用设施以及商业摊点、街面装修改建的审批权;4、触犯了环境保护法,对公民生活产生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行为,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5、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范的行为,如无照商贩,违规摊点等有行政处罚权;6、对违反公共交通法规方面的行为有行政处罚权;7、对违反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如没有或者伪造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的行为,有行政处罚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执法的权利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主动性。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这是行政执法不同于行政司法的一个特点。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事后性的救济行为,一般说来,没有当事人的主动申请,裁决机关不得主动采取行动。当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必须是依法的主动有法律依据,则不得主动。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一方面是依职权执法,另一方面则是依相对人申请执法。总之,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体现的是“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2.广泛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从我国现阶段的实践来看,行政执法不仅涉及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文化、卫生、环保、城建、交通等众多领域,而且还广泛地涉及科技、教育、农业、林业、渔业等诸多行业。随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和日益发展,整个社会生活都将纳入法制的轨道,行政执法所涉及的内容将更加广泛。3.具体性。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较,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和个案性等特征。尽管行政执法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它覆盖了国家行政管理各个领域,但从其性质上说,行政执法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大多都是针对具体的人员和具体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因而行政执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有具体性。4.强制性。行政执法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当然,行政执法的强制性要由法律来明确加以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第四十六 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2种观点: 一、行政执法是干什么的1、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经授权或受委托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的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二、行政执法对哪些内容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内容如下:1、对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并有权强行拆除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设施;2、在城市绿化管理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使用行政处罚权利;3、对公共场所的占用设施以及商业摊点、街面装修改建的审批权;4、触犯了环境保护法,对公民生活产生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行为,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5、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范的行为,如无照商贩,违规摊点等有行政处罚权;6、对违反公共交通法规方面的行为有行政处罚权;7、对违反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如没有或者伪造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的行为,有行政处罚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行政执法证就是执法许可资格证,其具有执法权威性,在执法上可分为消防执法、治安执法、刑事执法和公共事业执法这四大类,管理范围覆盖所有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的所有范畴;(二)行政执法证要求由这样的人持有:以现在的管理概念和执法改革理念,不一定公务员才能拥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参加工作到达一定年限后即可参加与现有工作相同的执法资格证的考试;(三)行政执法资格证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对执法范围有严格的限制。比如,北京市考到的执法资格证只限于北京市使用,但也有部分执法证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法律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对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详细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在编在职且在行政执法岗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年龄在45岁以下并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可以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严格禁止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从根本上杜绝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执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主动性。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这是行政执法不同于行政司法的一个特点。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事后性的救济行为,一般说来,没有当事人的主动申请,裁决机关不得主动采取行动。当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必须是依法的主动有法律依据,则不得主动。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一方面是依职权执法,另一方面则是依相对人申请执法。总之,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体现的是“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2.广泛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从我国现阶段的实践来看,行政执法不仅涉及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文化、卫生、环保、城建、交通等众多领域,而且还广泛地涉及科技、教育、农业、林业、渔业等诸多行业。随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和日益发展,整个社会生活都将纳入法制的轨道,行政执法所涉及的内容将更加广泛。3.具体性。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较,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和个案性等特征。尽管行政执法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它覆盖了国家行政管理各个领域,但从其性质上说,行政执法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大多都是针对具体的人员和具体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因而行政执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有具体性。4.强制性。行政执法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当然,行政执法的强制性要由法律来明确加以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第四十六 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2种观点: 一、行政执法是干什么的1、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经授权或受委托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的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二、行政执法对哪些内容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内容如下:1、对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并有权强行拆除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设施;2、在城市绿化管理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使用行政处罚权利;3、对公共场所的占用设施以及商业摊点、街面装修改建的审批权;4、触犯了环境保护法,对公民生活产生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行为,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5、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范的行为,如无照商贩,违规摊点等有行政处罚权;6、对违反公共交通法规方面的行为有行政处罚权;7、对违反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如没有或者伪造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的行为,有行政处罚权。
第3种观点: 六大执法部门是市场监管、生态环保、交通运输、农业、应急管理局分管消防队。执法部门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行政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其行为效力仅限于特定人、特定事。通常所说的执法部门是指行政执法部门,这些行政执法部门一般是由行政法律授权执法,少数由国务院授权执法。我国的执法部门较多,主要有:公安、工商、税务、质量技术、食品药品、劳动安全、环保、国土、城建、规划、卫生、城管、水政、渔政、林业、盐业、矿产、农业、畜牧等政府所属的各行政部门,他们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执法部门包括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同时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和该受授权组织组成了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许可受理阶段的主要执法文书有: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合法性二、形式的程序性三、实用性四、不能重复使用性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章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照法定程序,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相对人制作并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公文。是连接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纽带,是行政执法程序的结果,是行政执法行为的载体,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体现和必然产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主动性。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这是行政执法不同于行政司法的一个特点。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事后性的救济行为,一般说来,没有当事人的主动申请,裁决机关不得主动采取行动。当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必须是依法的主动有法律依据,则不得主动。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一方面是依职权执法,另一方面则是依相对人申请执法。总之,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体现的是“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2.广泛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从我国现阶段的实践来看,行政执法不仅涉及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文化、卫生、环保、城建、交通等众多领域,而且还广泛地涉及科技、教育、农业、林业、渔业等诸多行业。随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和日益发展,整个社会生活都将纳入法制的轨道,行政执法所涉及的内容将更加广泛。3.具体性。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较,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和个案性等特征。尽管行政执法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它覆盖了国家行政管理各个领域,但从其性质上说,行政执法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大多都是针对具体的人员和具体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因而行政执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有具体性。4.强制性。行政执法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当然,行政执法的强制性要由法律来明确加以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第四十六 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行政执法证就是执法许可资格证,其具有执法权威性,在执法上可分为消防执法、治安执法、刑事执法和公共事业执法这四大类,管理范围覆盖所有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的所有范畴;(二)行政执法证要求由这样的人持有:以现在的管理概念和执法改革理念,不一定公务员才能拥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参加工作到达一定年限后即可参加与现有工作相同的执法资格证的考试;(三)行政执法资格证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对执法范围有严格的限制。比如,北京市考到的执法资格证只限于北京市使用,但也有部分执法证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法律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对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详细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在编在职且在行政执法岗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年龄在45岁以下并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可以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严格禁止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从根本上杜绝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执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执法的含义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法律依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第七条 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