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三个阶段”:一是学习教育阶段。突出专题学习、警示教育,达到强化固本培元、增强政治自觉之目的。二是查纠问题阶段。突出自查自宽、被查从严,达到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之目的。三是整改总结阶段。突出整改提升、总结评估,达到整改到位、建章立制之目的。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一)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情况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二)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五个过硬”的具体内容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情况的报告》 六是建设过硬民事审判队伍。加强人民法院党的政治建设,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锻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专业化民事审判队伍。坚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增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加强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涉外商事等领域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培养。夯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任职回避等铁规禁令,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以廉洁司法保障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四督导组进驻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开展督导工作。党委政法委要全面担起“双重责任”,带头建设“三个机关”,实现“两高”要求,即在第二批教育整顿中,既要抓好自身的教育整顿,也要统筹指导好全区政法队伍,特别是区直各政法单位的教育整顿,通过上下联动、条线结合,把解决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结合起来。要以政治机关、领导机关、表率机关的标准严格要求,在各项工作中先行一步、更严一点,体现出更高标准、更高起点,切实把教育整顿做好做实,树立起良好的政法队伍形象。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三个环节:一是深入开展政治教育,强化政治建警,将集体学习与政治轮训、举办专题培训班、领导干部讲党课、编印政治学习手册、开展主题征文活动、参观红色教育基地等方式结合起来;二是大力开展警示教育,邀请纪委监委负责同志作廉政教育报告,宣讲“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以案明纪、以案说法、以案促改,教育引导政法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三是广泛开展英模教育,严格选树政法战线英模,大力弘扬英模精神,激励引领政法干警见贤思齐、比学赶超,展现政法战线的时代风貌。法律依据:《要闻丨全市政法队伍分三个环节开展教育整顿工作》 在学习教育环节: 一是深入开展政治教育,强化政治建警,将集体学习与政治轮训、举办专题培训班、领导干部讲党课、编印政治学习手册、开展主题征文活动、参观红色教育基地等方式结合起来;二是大力开展警示教育,邀请纪委监委负责同志作廉政教育报告,宣讲“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以案明纪、以案说法、以案促改,教育引导政法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三是广泛开展英模教育,严格选树政法战线英模,大力弘扬英模精神,激励引领政法干警见贤思齐、比学赶超,展现政法战线的时代风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个规定”指的是: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