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作为集多项司法行政职能为一体化的“窗口化”服务平台,突出综合性,专业性法律服务功能,同时发挥区域服务综合枢纽和指挥协调平台的作用,功能职责定位为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综合接待、投诉受理等职能。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并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现就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与服务并重,以实现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履责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业务能力建设、所务管理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司法所工作整体水平,为维护稳定、服务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