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智榕旅游。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行政行为合法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行政行为合法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智榕旅游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行政权力,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十一条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1、行政行为作出的主体应当合法,不得自然人或者单位作出;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与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行政权力,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十一条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优先原则是行政合法原则的主要表现。法律优先原则,又称为法律优位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一切行政决定都要服从宪法和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合法的原则;合理行政的原则;程序正当的原则;诚实守信的原则;高效便民的原则;以及权责统一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其职责时,必须遵循上述原则。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法律优先原则是行政合法原则的主要表现。法律优先原则,又称为法律优位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一切行政决定都要服从宪法和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开原则;比例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公正公开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比例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就是说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以下内容:1、主体合同,作出具体行为行为的主体应当是享有行政执法权利的行政机关2、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依据证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优先原则是行政合法原则的主要表现。法律优先原则,又称为法律优位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一切行政决定都要服从宪法和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2种观点: 行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是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法有六大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依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的约束,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2、合理性原则公平、正义(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比例原则——适当性(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达到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必要性(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应当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手段)、狭义的比例(衡量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不能给相对人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4、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听取厉害相关人的意见、说明理由——当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负有说明理由的义务、不得单方接触)高效便民原则(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或意思表示的信赖而对自己将来的行为进行筹划和安排,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第三是行政允诺应予兑现)6、权责统一原则(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优先原则是行政合法原则的主要表现。法律优先原则,又称为法律优位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一切行政决定都要服从宪法和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以下内容:1、主体合同,作出具体行为行为的主体应当是享有行政执法权利的行政机关2、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依据证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标书上要求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是指销售或生产某类产品,所需要的行业资质、资格证明,以及拥有的政府节能、绿色、环保、高新技术认证等文件。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行政权力,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十一条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行政权力,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十一条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行政权力,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十一条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行政程序的履行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同时还要有行政主体履行行政程序的事实依据。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行政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判决撤销,或者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以下内容:1、主体合同,作出具体行为行为的主体应当是享有行政执法权利的行政机关2、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依据证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 1、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行为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2、行政事实行为表现为一种客观状态, 这种行为不能像具体行政法律行为那样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也不存在生效的问题;3、行政法律行为简称行政行为,是指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直接表现为主体的动作,并以该种行动对外界产生直接作用,诸如房屋的拆除、人身的拘束、财物的销毁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如下:一、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四、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以下内容:1、主体合同,作出具体行为行为的主体应当是享有行政执法权利的行政机关2、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依据证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以下内容:1、主体合同,作出具体行为行为的主体应当是享有行政执法权利的行政机关2、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依据证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1、行政行为作出的主体应当合法,不得自然人或者单位作出;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与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3种观点: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4.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3)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4)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1、附款行政行为指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2、无附款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特定形式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2、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6)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1、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2、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限制,剥夺或拒绝确认权益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分别是什么?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2、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3、适当以及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以下内容:1、主体合同,作出具体行为行为的主体应当是享有行政执法权利的行政机关2、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依据证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1、行政行为作出的主体应当合法,不得自然人或者单位作出;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与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Copyright © 2019- zrrp.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