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五种行为都属于违规过问和干预案件办理:1、私自向办案人员或者法院其他人员询问、了解、打听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2、在审判、执行等办案各环节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通风报信;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听取汇报、召开协调会、发文、打电话等形式,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4、违规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5、其它影响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处理案件的违规行为。法律依据:《关于严格禁止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 严格禁止各级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一)私自向办案人员或者法院其他人员询问、了解、打听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二)在审判、执行等办案各环节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通风报信;(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听取汇报、召开协调会、发文、打电话等形式,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四)违规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五)其它影响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处理案件的违规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解析: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三个规定”。【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