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面对执法人员的调查,当事人仍然拒不配合,案件承办人员认为本案系“零口供”案件,必须要做到执法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第3种观点: 1.试结合案例分析,我国城管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哪些城管执法的依据主要是行政处罚法和地方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城管的权利只能暂扣违章物品而不能没收,这就导致了部分摊贩一而再再而三的继续摆摊。因为暂扣的物品一般价值不大,所以在根本上对于摊贩没有威慑力。另外,我国还没有出台任何一部专门针对城管设立的法律法规。很多法规都是借鉴的其他部分的相关条款。比如最常见的无证游商,处罚依据是借鉴的工商管理法。机动车乱停放借鉴的是交通管理法等等一些。要从根本上解决城管执法中的尴尬境地还是要人大尽快出台具体的专门法律法规。2.浅谈如何改善城市管理执法环境文 章来 源莲山 课件 w w w.5Y k J.cO m文秘 近年来,各地城管执法局意识到“打铁还须自身硬”道理,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而与此同时,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常让我们城管人感到困惑,暴力抗法、执法后遭报复的事也屡见不鲜,在网上,只要在搜索引擎中键入“城管”二字,搜索结果大多是关于城管野蛮执法、殴打当事人等的负面报道。公众在媒体的负面报道引导下对我们城管执法也就陷入了误区;加上现实中我们队伍中确实存在少数城管不文明执法的现象,这就进一步引发执法相对人对我们执法工作的抵触,这不禁引发了我们对城管执法环境的思考,城管执法的现实执法处境及公众形象如何改善?我想可以在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 一、进一步加强城管职能的宣传,是营造良好执法环境的前提。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一个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部门,其职能还没有被广大市民所了解和认知。因此遇到执法受阻时,常有不明就理的群众围观起哄。从现状看,还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首先 ,城管执法机关要把城管执法人员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特别能战斗的精神向社会传播,以获得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对城管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城管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城管执法人员的亲和力。其次是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利用新闻媒体,采取标语横幅、设立网站、行风热线、知识竞赛、法规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 营造良好的城管执法氛围,从而使广大市民能够自觉地理解、支持、接受、配合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从正面引导公众,宣传队伍新形象。新闻媒体是城管执法宣传和舆论监督的主要载体,我们城管执法机关要进一步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最大限度地用好传媒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效应。通过媒体,大力弘扬正气让社会舆论、各级领导公正地评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肯定执法队员的成绩;客观地对待我们这支刚成立的年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要看到尽管我们的队伍还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不足,但我们的队伍是富有活力的,我们的工作是积极努力的,我们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让公众知道我们的队伍视形象如生命,一直为改善形象在努力。 二、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是改善城管执法环境的必备条件。 (一)随着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不断深入,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域更加广阔、工作内容更加丰富、工作方式更加多样。所有这些都对城管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知识结构、工作方法、应变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执法人员不仅要具备坚定的政治信仰,还要熟练掌握城管执法业务知识。因此,城管执法人员必须树立重视学习、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用新的知识充实自己的头脑,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切实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提高了业务技能,实现了由经验型向学习型机关的转变。 (二)、加强作风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为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现有的综合执法机制不够完善。由于我国展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时间较晚,因此无论是理念还是执法模式都较为落后,我国只能在不断的摸索过程中对现有的机制进行完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等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3种观点: 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必要手段,但其复杂性涉及社会各层面,与公民权利紧密相关。基层政府管理人员的行为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评价。然而,我国城市管理中的暴力执法行为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还威胁社会稳定。法律分析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是城市良好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城管执法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涉及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层面,与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直接紧密的联系。作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其行为方式将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管理体制的信任和评价,而现阶段我国城市管理中的暴力执法行为,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严重威胁了社会稳定。拓展延伸城市管理执法问题的根源和有效应对策略城市管理执法问题的根源可以归结为多个方面。首先,人口快速增长导致城市规模扩大,管理难度加大。其次,执法部门的资源和能力不足,无法有效应对日益复杂的城市管理挑战。此外,法律法规的滞后和执行不力也是问题的原因之一。针对这些根源,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有效应对策略。首先,加强执法部门的人员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其次,加大对城市管理执法的投入,增加执法人员和装备,提升执法部门的综合能力。同时,加强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确保其与城市管理的实际需求相适应。此外,加强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形成多方合力,共同推动城市管理执法的改善。通过这些策略的有效应对,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城市管理执法问题,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结语城市管理执法是城市良好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其复杂性与公民权利紧密相关。基层政府管理人员的行为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暴力执法不仅损害政府形象,也威胁社会稳定。城市管理执法问题的根源包括人口增长、资源不足和法律滞后。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加强人员培训、增加投入、修订法律法规,并加强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通过这些策略,我们能更好地解决城市管理执法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选择性执法”问题几乎无时不刻萦绕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要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监管者也要强监管、立规矩,决不允许搞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决不允许刁难企业和群众。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净做事,维护群众利益,不得从事违反廉洁纪律的活动。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选择性执法;(二)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三)工作期间饮酒,酒后执勤、值班;(四)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五)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六)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2种观点: 城管执法局的执法范围包括: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向综合执法大队上级机关或部门投诉。如果上级为局的话,有督查科或督查处或者纪委等部门,可以向其反映。也可以向政府通过热线、信件等方式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也可向监察部门反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1种观点: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城管,具体如下: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又称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或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是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而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源自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探索;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也被称为城管执法监察或城管监察执法,是关于执法监察的一个特定概念,覆盖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全过程管理,是指城管执法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管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2种观点: 城管执法局的执法范围包括: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主要是负责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第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第十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派出机构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名义,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提出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数量的合理意见,并按程序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