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五种行为都属于违规过问和干预案件办理:1、私自向办案人员或者法院其他人员询问、了解、打听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2、在审判、执行等办案各环节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通风报信;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听取汇报、召开协调会、发文、打电话等形式,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4、违规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5、其它影响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处理案件的违规行为。法律依据:《关于严格禁止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 严格禁止各级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一)私自向办案人员或者法院其他人员询问、了解、打听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二)在审判、执行等办案各环节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通风报信;(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听取汇报、召开协调会、发文、打电话等形式,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四)违规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五)其它影响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处理案件的违规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解析: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三个规定”。【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个规定”指的是:1.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3.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单位。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三个规定”。【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