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人民法院的职权包括:1、人民法院享有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权。对于自诉案件不符合起诉或者开庭条件的,法院有权要求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2、人民法院享有对强制措施适用权。对被告人决定采取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3、人民法院享有调查核实证据权。采取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查询、冻结等手段以调查核实证据。二、人民法院分为:1、最高人民法院;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3、专门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第四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第四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达的编制任务,由最高人民法院编制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9月7日以建标[2010]143号文批准发布施行。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本建设标准编制组按章、条顺序编制了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第四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并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点报告涉民生案件审理情况,商事案件审理情况,服务重大战略方面的主要举措,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改革情况,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情况,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第四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第四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点报告涉民生案件审理情况,商事案件审理情况,服务重大战略方面的主要举措,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改革情况,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情况,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点报告涉民生案件审理情况,商事案件审理情况,服务重大战略方面的主要举措,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改革情况,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情况,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第四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3种观点: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人民法院的职权包括:1、人民法院享有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权。对于自诉案件不符合起诉或者开庭条件的,法院有权要求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2、人民法院享有对强制措施适用权。对被告人决定采取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3、人民法院享有调查核实证据权。采取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查询、冻结等手段以调查核实证据。二、人民法院分为:1、最高人民法院;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3、专门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1种观点: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人民法院的职权包括:1、人民法院享有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权。对于自诉案件不符合起诉或者开庭条件的,法院有权要求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2、人民法院享有对强制措施适用权。对被告人决定采取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3、人民法院享有调查核实证据权。采取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查询、冻结等手段以调查核实证据。二、人民法院分为:1、最高人民法院;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3、专门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第四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点报告涉民生案件审理情况,商事案件审理情况,服务重大战略方面的主要举措,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改革情况,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情况,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1种观点: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人民法院的职权包括:1、人民法院享有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权。对于自诉案件不符合起诉或者开庭条件的,法院有权要求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2、人民法院享有对强制措施适用权。对被告人决定采取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3、人民法院享有调查核实证据权。采取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查询、冻结等手段以调查核实证据。二、人民法院分为:1、最高人民法院;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3、专门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2种观点: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人民法院的职权包括:1、人民法院享有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权。对于自诉案件不符合起诉或者开庭条件的,法院有权要求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2、人民法院享有对强制措施适用权。对被告人决定采取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3、人民法院享有调查核实证据权。采取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查询、冻结等手段以调查核实证据。二、人民法院分为:1、最高人民法院;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3、专门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点报告涉民生案件审理情况,商事案件审理情况,服务重大战略方面的主要举措,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改革情况,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情况,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1种观点: 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在我国县(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的审判机关。基层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低一级的审判机关,其主要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另设书记员、法医、司法警察若干人。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除审理案件之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拓展资料:一、人民法院一般指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大于人民法院。二、法院分为四个级别:1、基层人民法院,2、中级人民法院,3、高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人民法院一般指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大于人民法院。二、法院分为四个级别:1、基层人民法院,2、中级人民法院,3、高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3种观点: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是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指有关法院的性质、功能、组织体系、法官制度及其基本运作机制等方面制度的总称。法院制度既是一国法律制度整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同时也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机构设置:(1)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文电、档案、保密、保卫及综合性会议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武器弹药的管理;负责本院的装备和法庭的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本院车辆、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及维修,负责环境卫生和接待等工作。(2)政工科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院党组抓好队伍建设;负责本院法官等级的评定与晋升的呈报工作,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对本院司法警察的警衔的评定与晋升呈报工作。负责本院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管理;负责本院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实施法官培训计划;负责全院立功创模活动和表彰工作,贯彻实施人民法院奖励条例;负责全院离退休人员、离岗待退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处理机关党委日常工作。(3)研究室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承办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或解答;负责本院法制宣传;负责编写《法院简报》、信息报道,起草综合性文件、讲话、报告;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及文印工作;指导法庭的信息、调研工作。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等工作。(4)立案庭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排期、送达和审判流程管理及案件督办工作;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和公示催告案件;对不服本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负责司法救助工作;负责信访工作;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5)刑事审判庭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受理或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刑事案件。(6)民事审判第一庭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一审婚姻和家庭、继承案件,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权案件,债权、债务案件,房地产案件,财产权属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案件;监督、指导法庭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7)民事审判第二庭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一审买卖、保管、承包等合同纠纷案件,金融纠纷案件,企业破产等商事纠纷案件;监督、指导法庭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8)行政审判庭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立案,依法审判一审行政案件;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赔偿办公室与行政审判庭合署。赔偿办公室负责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9)审判监督庭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各类再审案件;审判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督察各类审判案件的裁判质量和卷宗质量。(10)执行局其主要职能是:执行市人民法院第一审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的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11)技术室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负责涉案财物的评估、审计、鉴定工作。(12)法警大队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警卫法庭、押解人犯、执行死刑,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执行有关事项,维护机关秩序。(13)财务科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财务收支、财务收发和增减使用、债权债务、费用、财务成果依法进行核算;负责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定期进行审计、清产核资,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14)监察室各级法院是根据行政职能和地域来划分的.我国的法院系统四级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内部部门,在机构改革前有二十多个部门,主要分三大块。一、行政部门;二、业务部门;三、领导部门。行政部门主要包括政工室、办公室、政研室、网络技术等。业务部门包括立案庭、行政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执行局以及派出人民法庭等。领导部门一般是院长办以及最高权力机构审判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二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3种观点: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是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