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 1、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行为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2、行政事实行为表现为一种客观状态, 这种行为不能像具体行政法律行为那样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也不存在生效的问题;3、行政法律行为简称行政行为,是指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直接表现为主体的动作,并以该种行动对外界产生直接作用,诸如房屋的拆除、人身的拘束、财物的销毁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客观:《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 1、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行为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2、行政事实行为表现为一种客观状态, 这种行为不能像具体行政法律行为那样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也不存在生效的问题;3、行政法律行为简称行政行为,是指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直接表现为主体的动作,并以该种行动对外界产生直接作用,诸如房屋的拆除、人身的拘束、财物的销毁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2种观点: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行政法》哪一个范围的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更大?行政关系包括: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 (权力活动与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即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的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而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行政关系强调的是上下级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强调的是权力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是什么?我国对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一般是指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否则不能行使。在行政诉讼中,需要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有何区别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具有以下区别:1、行政强制措施是对权利的一种临时限制,行政处罚是对权利的最终处分;2、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3、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行政处罚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有何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有:1、概念不同。2、法律特征不同。3、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公民可以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但是抽象行政行为只能附带性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人民法院应当做出驳回起诉,对吗?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撤诉,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可以在尚未作出判决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是否允许撤诉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定义不同;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相关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2、具体内容不同;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而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3、范围大小不同;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活动、行政机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等。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一部分。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五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第3种观点: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行政法》哪一个范围的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更大?行政关系包括: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 (权力活动与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即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的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而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行政关系强调的是上下级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强调的是权力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是什么?我国对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一般是指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否则不能行使。在行政诉讼中,需要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有何区别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具有以下区别:1、行政强制措施是对权利的一种临时限制,行政处罚是对权利的最终处分;2、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3、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行政处罚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有何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有:1、概念不同。2、法律特征不同。3、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公民可以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但是抽象行政行为只能附带性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人民法院应当做出驳回起诉,对吗?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撤诉,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可以在尚未作出判决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是否允许撤诉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一,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第二,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地位的不对等性;第三,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法定性和不可处分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所谓权力关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凭借权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动;所谓非权力关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使用非权力手段而实施行政活动。在德日等国,又把权力关系分为一般权力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二)、对内行政法律关系和对外行政法律关系。 这是根据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不同而划分的。(三)、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一般来讲,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综合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司法审理程序中的相关环节的期限规定,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确的,诉讼案件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理,如果超出了审理的期限的,则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来处理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法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公共利益。行政权是建立社会秩序、实现公益的基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力授予、运行的法律规范。在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方面,行政法具有重大作用。二、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权力是一柄双刃剑,一旦违法行使,极有可能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预防和补救违法行政给相对人带来的危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指的是: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一,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第二,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地位的不对等性;第三,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法定性和不可处分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3种观点: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有何区别??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指的是: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指的是:公共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作为管理和被管理关系。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1、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2、强调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因为行政诉讼有自己的特殊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而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服从地位。二者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管辖,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当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行政机关不能再以管理者、领导者的身份自居。3、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一是表明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意味着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共同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二是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4、《行政诉讼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5、《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的参照地位,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它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地位问题的法律思考。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地位是行政诉讼原告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相对于法院和被告在不同法律角色上的功能定位.我国应在程序启动者、事实证明者和诉讼推动者等法律角色中;
第2种观点: 行政相对人是指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特定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享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但也有法律义务和责任。行政相对人是指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特定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此类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可以履行和行使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行政相对人,其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契约两种形式所体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辩权、诉讼权、财产权、人身权等。而在行政契约中,行政相对人则依据契约条款享有相应的权利,并需履行相应的义务。需要指出的是,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机关的交互过程中,须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如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公序良俗,则可能会被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何维护自己的行政权利?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行政权利。作为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特定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享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维护自身权利时,行政相对人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并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改变、撤销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