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行政法规是行政法部门的表现形式之一。具体原因如下:1、行政法: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法律部门)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规属于行政法部门,不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规不属于行政法部门;2、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是法的渊源之一。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1、一般行政法: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1种观点: 行政法有六大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依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的约束,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2、合理行政原则:公平、正义(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比例原则:适当性(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达到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必要性(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应当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手段)、狭义的比例(衡量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不能给相对人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4、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听取厉害相关人的意见、说明理由当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负有说明理由的义务、不得单方接触)高效便民原则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或意思表示的信赖而对自己将来的行为进行筹划和安排,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第三是行政允诺应予兑现)6、权责统一原则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现的基本准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法行政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指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行政都应具合法性,都是应当服从法律的。而且依法行政的原则是行政法上的原则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形式上的特征:1.行政法没有统一的法典2.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渊源种类不一、数量繁多内容上的: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2.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3.行政法内容的相对易变性4.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范围的交融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现在的行政法有两大基本原则: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则;由于我们国家现在还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具体的法律内分布在各个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所以在行政行为时既要合法又要合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2种观点: 行政法有六大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依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的约束,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2、合理行政原则:公平、正义(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比例原则:适当性(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达到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必要性(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应当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手段)、狭义的比例(衡量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不能给相对人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4、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听取厉害相关人的意见、说明理由当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负有说明理由的义务、不得单方接触)高效便民原则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或意思表示的信赖而对自己将来的行为进行筹划和安排,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第三是行政允诺应予兑现)6、权责统一原则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3种观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在2004年国务院10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是作为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的角度提出的,后来学界认为这六项要求恰恰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现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其结论是以下六项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1.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这一原则决定了在行政法领域判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法标准的不同。对相对人而言,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对行政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当然,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方面还包括无相应的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二)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三)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5章38条,是中国首部调整、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在2009年的司法考试中仍然重要。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五)诚实守信原则有三个子原则: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于被许可人而言,行政许可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属于有利行政且由于被许可人因行政许可行为由国家机关所为,因此而产生了心理上的信任和依赖,据此对自己的相关财产或行为加以处理或安排。如果获得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随意加以撤回和改变必然造成被许可人的损害,也会使行政机关失信于民,因此,一旦行政许可生效,行政机关一般不能撤回与改变。这就是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许可法》重要的原则之一,其目的首先着眼于对受益的相对人权益加以保护。不能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是原则,如果出现特殊的情况,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可以撤回,但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补偿,可以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三是行政允诺应予兑现,行政机关应作其诺言的“奴隶”。实践中,以下情况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1.当行政机关作出两个相互矛盾行政行为,往往一个是有利行政(在前),另一个是不利行政(在后),对行政相对人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2.授益行政后的行业“整顿”、收回、关闭、撤回、“停止”等,应适用信赖保护原则;3.由于政策的变化相对人的行为从合法变成违法,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4.行政机关公告或决定允诺的条件和优惠不兑现时,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等。(六)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子原则: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主体的行为应当在符合具体规定的同时不违背基本原则的要求。以上便是由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知识,如有疑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或经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抵触,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立法的内容须采用书面表示,注明制定、批准机关的名称。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2种观点: 立法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立法专指立法行为,是国家的特殊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抽象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不特定的管理对象制定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和其他行政规章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在行政法律文件中,包括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一、抽象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具体”行政相对人,就“具体”事项,作出关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单方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特定”的人、事、物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二、行政确认是具体行政行为吗?1、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相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并予以确认、确认、证明(或者证伪)和公布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的公证,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都是行政确认。2、行政确认在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稳定和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患者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适用领域广泛。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确认、核准、认证、登记、核准、核查和行政鉴定。由此可见,行政确认是一种行政行为,有助于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稳定和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确认非常重要。
第3种观点: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 法律规范的活动;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的范围通常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行政立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不同等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行政立法的程序依立法机关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1种观点: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和外事等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由于法律中关于行政权的规定往往更具原则性和抽象性,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是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主要形式。一、简述行政法规的基本特征。(1没有统一完整的行政法规范;(2)行政法规范表现为多种法律形式,是由各种不同效力层次的行为规范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众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可变性;(5)行政程序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种行为规范,通常与行政实体规范交织在一起,并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中。二、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应优先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行政法规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一般适用于当地的行政管理工作。行政法规是行政活动的重要依据,其数量、适用范围和使用频率在所有行政法形式中居于首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立法的原则:(一)依法立法原则依法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又称法律优越或法律优位,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实施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就要求行政立法不得同现行法律相抵触。2、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积极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只有在取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相应的行为。也就是说,行政立法必须具有法律依据。(二)民主立法原则1、行政立法以保护和促进公民权益为出发点和归宿。2、行政立法在程序上,应当使公民充分参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就是我国立法的法治原则。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就是立法的民主原则。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这就是立法的科学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依法立法原则。依法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二)民主立法原则。在我国,民主立法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行政立法以保护和促进公民权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民主在内容上的涵义就是对大多数人的权益的实质代表,因此民主的行政立法在内容上必然体现为对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维护。2、行政立法在程序上,应当使公民充分参与。民主最初的含义是程序上的,即允许最广泛的参与,最广泛的意见表达。只有让利益相关者的意志得到充分的表达,行政立法才能在程序上说是民主的。法律依据:根据《立法法》第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根据《立法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根据《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现在的行政法有两大基本原则: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则,由于我们国家现在还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具体的法律内分布在各个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所以在行政行为时既要合法又要合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特点可分为形式上的特点与内容上的特点两大类:一、形式上的特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由于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又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再加上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因此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多种多级的立法者,不仅最高权力机关或地方权力机关可以规定,而且有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制定,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表现形式繁多,种类不一,即具有多种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这种多头、多级立法体制,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容的广泛性、技术的复杂性、专业的细致性决定的,是为适应行政管理生活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二、内容上的特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容非常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具体规定如下:(一)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二)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三)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四)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3种观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现的基本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包括行政法的实然状态的原则,又包括行政法的应然状态的原则。包括以下原则: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基本原则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在法律规范空白和出现漏洞的时候,作为共同理念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任何行政法律规范及其实施都不得与其相抵触。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行政法的应然状态,又要体现行政法的实然状态,而行政法的应然和实然不过是政府与公民关系或者说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理想和现实的反映,同时行政法又要承担规范和改造现实以一步步向理想趋近的责任。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第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第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第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通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第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第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则理解:(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或称合法性原则,是各国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需正当、公开的程序。(四)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基本内涵主要包括诚实守信和信赖保护两个方面。(五)高效便民原则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应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六)监督与救济原则所谓监督原则,即监督行政的原则,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活动有权进行监督与问责。所以根据我的描述,你知道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了吗!
第1种观点: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 法律规范的活动;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的范围通常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行政立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不同等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行政立法的程序依立法机关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注意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而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3种观点: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1种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什么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是什么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不能够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2种观点: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和外事等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由于法律中关于行政权的规定往往更具原则性和抽象性,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是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主要形式。一、简述行政法规的基本特征。(1没有统一完整的行政法规范;(2)行政法规范表现为多种法律形式,是由各种不同效力层次的行为规范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众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可变性;(5)行政程序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种行为规范,通常与行政实体规范交织在一起,并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中。二、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应优先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行政法规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一般适用于当地的行政管理工作。行政法规是行政活动的重要依据,其数量、适用范围和使用频率在所有行政法形式中居于首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法规不属于法律,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律是只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还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这应该就算是广义的法律了,就是指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学理上的法律渊源是指指导法律行为和审判的依据,除了以上的制定法之外,还有司法解释、判例 、习惯、学理等。证券交易所作为一个非盈利的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非行政主体。其性质决定其所指定的规则不可能是法律,即便是广义的法律也不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1种观点: 行政诉讼中司法权运行方式的适度性1、坚持司法权运行的公正与效率,处理好依法监督与维护支持的关系一要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目前要解决三方面问题:(1)进一步大力度保护相对人的诉权,行政案件应当受理的必须依法及时受理,解决行政相对人“告状难”的问题;(2)应当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做到不违心迁就、违法办案,解决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3)该快速立案的就快速立案,该快速办结的就快速办结,解决一些案件审判效率不高,审判周期过长,久拖不结的问题。二要在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合法行政行为,要给予及时有力的支持。依法正确受理和及时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积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职能。依法支持行政部门专项执法活动,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三要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同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经常性地交流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的情况和信息,分析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司法建议。但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得参与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案件的处理,不得参加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执法活动,以保持司法的中立性和公信力。2、探索司法权运行的新机制,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灵活执法的关系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灵活执法的关系。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要求,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最为有效的是采取规范的行政诉讼协调方式,建立健全行政诉讼案件和解工作新机制。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规范的行政诉讼协调方式,可向行政机关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行为,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行政相对人如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通过这种和解工作新机制,既能依法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又能防止和避免矛盾激化和转化,将案件处理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做到既严格执法,又灵活执法。做到既有监督又有协调,通过和解促进矛盾的消除,实现社会的稳定。探索和完善协调机制应当正确处理好合法性审查与协调的关系、自愿撤诉与积极协调的关系、协调与裁判的关系、撤诉与执行的关系。为此,审判工作人员既要具备娴熟的司法审查能力,又要练就高超的沟通协调能力,才能达到行政诉讼协调的良好效果。3、营造司法权运行的良好环境,处理好内部建设和外部支持的关系当前行政审判工作中,行政审判工作的司法环境的建设仍然是当务之急。营造司法权运行的良好环境,处理好内部建设和外部支持的关系显得至关重要。一要有良好的制度环境。要通过立法和行政规章的完善,确保行政诉讼司法权的运行,推进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二要有良好的政治环境。要紧紧依靠党委和人大的领导、监督和支持,切实解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非法干预行政审判的问题,克服行政审判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三是要有良好的舆论环境。目前,用舆论来监督行政部门仍显得不够,执行起来还有困难。但这是监督行政权行使的十分有效的途径,必须提倡和改进。要明确舆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依法保障新闻舆论的调查、报道和批评的权利。四要有良好的内部运行环境。要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为营造司法权运行的良好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如下:1、选择复议原则。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3种观点: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2.就具体案件的审判来说,各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独立。3.审判人员独立。(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作出裁判之前将相关的事实调查清楚。2.以法律为准绳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不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还是作裁定或决定,均应依法进行。(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只有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而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四)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但这并非指原、被告诉讼权利和义务完全对应。(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针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证据的真伪,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与否诸方面进行辩论。(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及两审终审制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诉讼同民事、刑事诉讼一样,坚持回避原则和公开审判原则,并实行两审终审制。(八)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保障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