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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解读

来源:智榕旅游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包括:一、严禁漠视、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二、严禁随意扣留车船、证件或财物;三、严禁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四、严禁以罚代管、一罚了之;五、严禁趋利执法;六、严禁以权谋私;七、严禁未经查实案件事实作出处罚决定;八、严禁粗暴执法;九、严禁选择性执法;十、严禁无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法律依据:《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第一条 严禁漠视、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严格贯彻执法为民理念,禁止对待群众冷硬横推、不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禁止侵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救济权、隐私权,禁止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条 严禁随意扣留车船、证件或财物。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禁止无法律法规授权扣留当事人车船、证件或财物,禁止通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变相扣留,禁止扩大证据登记保存对象范围。第三条 严禁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严格执行勤务巡查制度,禁止违反规定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开展检查,禁止不符合安全要求拦截检查。第四条 严格执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禁止实施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禁止实施处罚不说明理由、不开展普法教育。第五条 严禁趋利执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禁止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禁止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第六条 严禁以权谋私,严格遵守廉洁纪律,禁止隐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禁止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禁止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第七条 严禁未经查实案件事实作出处罚决定,严格执行调查取证规定,禁止以诱导、欺骗、恐吓、威胁等方式询问当事人,禁止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禁止违法推定作出处罚决定。第八条 严禁粗暴执法,严格恪守职业道德,禁止以恶劣态度、粗暴方式对待当事人,禁止使用轻蔑、歧视、侮辱等语言与当事人交谈。第九条 严禁选择性执法 严格秉公执法,禁止歧视性执法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第十条 严禁无执法证件从事执法,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禁止无证执法、超越职权执法,禁止不出示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被检查人或者见 证人 在场; (二)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三)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遵守被检查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法律客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法律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第八条 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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