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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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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政务公开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促进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2、政务公开是我们党深入贯彻群众路线,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措施。3、政务公开顺应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4、政务公开适应了发展人民民主的要求,推动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政务公开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性工作。5、政务公开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政务公开为党的作风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促进了领导干部作风转变。6、政务公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行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政府的行政行为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有利于从源头上拓展防治腐败工作领域,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消除腐败赖以生存的环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务公开的终极目的就是为人民服务,而为人民服务恰恰就是现代行政法的出发点和价值归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治公开具体为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1.对外公开的内容:政策法规、重要规定;各部门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收费规定、服务承诺等事项;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上级下拨的涉及公众利益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及执行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有关事项(重点是行政审批、项目确定、市政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城镇拆迁政策、行政处罚和收费、职称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学校收费和招生、毕业生就业等事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2.对内公开的内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任免(职称晋升)、工资调整;财务方面主要经费收支、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根据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是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各级人民政府下辖的地方志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人大代表审议报告的方式是参加全体会议听取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审议就是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阅读、讨论、研究和审查,并经过审议后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分清申请与报告的区别,申请是请求上级领导对你所请求的事情给予批复,而报告则只是告诉上级领导你所做的事情的过程及结果,例如:人事调动只能用“请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每年二、三月要开两会。这是全国最大的会。会上的一项重要议程是国务院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作政府工作报告。然后代表和委员分组讨论这个报告。对报告提出这样或那样的意见,其中包括一些修改意见。然后选定部分代表在大会发言,提出其中重要的意见。经过大会秘书组对报告进行修改,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成为大会最后通过的文件,向全国人民发布。这是全国人民了解政府工作,方针政策的最正规渠道。  总理代表国务院作政府工作报告,是责无旁贷的。总理是国务院的总指挥。政府工作的成绩和缺失,总理要负首要责任。这个报告的起草应是在总理的领导下进行,全面概括了政府一年的工作。应为属实、扼要。成绩缺失分明。报告提出来让代表委员对政府一年来的工作进行评议。  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代表全国人民行使人民对政府监督的职权。参加两会,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任务是对政府报告中概括的政府一年来工作的得失作评议,并不是“对政府工作报告”本身写的文字进行评议,不是要代表和委员来作“报告”的文字编辑或改写报告。因此分组讨论及大会发言,不应该对“报告”作任何措辞“修改”的意见,只能对政府工作的得失提出意见。大会讨论后,秘书组只能汇集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在会后交由国务院答复处理,据以改进下年的工作。不应对原“工作报告”作修改。对代表和委员的质询和原报告的缺漏可进行必要的补充。原报告连同代表及委员的讨论意见应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国人民公布。全国新闻媒体应以各种方式征集各界人民群众的反应意见,予以发布。这样才能起到人大和政协的作用。才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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