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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吗?

来源:智榕旅游
第1种观点: 2006年5月18日,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持续不断地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独有的延续两千多年的优良文化传统。自隋、唐确立史志官修制度以来,历代都把修志作为一种官职、官责,并颁布政令对修志进行统一规范。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1957年,国务院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家12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纲要(草案)。"文革"期间,地方志编修工作因故中断。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志编修重新启动。全国首轮省、市、县三级志书规划编纂六千余部,截至2005年,已出版五千余部。地方志工作作为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文化基础事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一项系统工程,发挥了资政、存史、教化的重要作用。全国首轮新编地方志工作已基本结束,第二轮修志工作正在全面展开。总结首轮修志工作的实践经验,地方志工作面临以下问题:一是,地方志工作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靠过去的行政命令方式组织编纂地方志,已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二是,由于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修志工作随意性大、主观性强,各地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法律依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是中国自从有了地方志以来第一部有关地方志的全国性法规。它结束了地方志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标志着新编地方志工作从此进入依法修志的新阶段和大规模、正规化修志的新时代。30年来,全国共出版三级新编地方志书6700余部,行业志、部门志约2万余部,山水名胜志400余部,地情书约7000余部;出版三级地方综合年鉴1500余种;整理影印出版旧志2000余部;建立地情网站400余个,形成了2万多专职修志人员和10万多兼职修志人员的宏大修志队伍 。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各级人民政府下辖的地方志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重视地方志编纂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编纂地方志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各地应把地方志编纂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为修志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并按照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编纂地方志的专职人员选用“编辑职务”有关条例的通知》(职改字〔1988〕第2号)的规定,评聘编纂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福利待遇等问题。

第3种观点: 二十年左右“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这也是我国2006年发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地方志是一种记述地方情况的史志,一般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两类。地方志书具有地方性、广泛性、资料性、时代性和连续性等特征。同时,《地方志工作条例》也指出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之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整理收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要重新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修编一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扩展资料:《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除了20年左右一次的编修,地方志一般还要有一年一次的检查和小的修改添加等等。就比如有行政区域的调整的,要及时进行修改。地方志有着“资治,教化,存史”三大功能作用,对于地方的政府官员来说,地方志是他们必备的书目,也是他们必须熟悉的书目。只有真正了解当地的历史,当地的地理,人文等等,才能带领或者推动当地更好地发展,走向正确的发展的道路。发展不是一条容易的路,而且在我国还要追求均衡全面地发展,不能落下任何一个村,一个人,背后需要做的工作是难以想象的。 法律依据:《地方志工作条例》是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条例。2006年5月18日,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1种观点: 政府办公厅,我国大多数省市区政府设立地方史志办公室,一般隶属于政府办公厅(室),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规格一般为厅(局)级或副厅级,下设人事秘书处、年鉴工作处、省志指导处、县志指导处、省情资料处等职能处室,辖年鉴出版社、省情网站、方志馆、方志博物馆等处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各地不等。一、县史志办工作职责:1、存史资政育人,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地方志资料和研究成果;2、指导有关部门及基层开展党史、史志编研工作;3、完成中央、省、市下达的有关志书、党史供稿任务;二、史志办工作要求: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中共党史、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全市中共地方党史、地方志工作的规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编纂和出版中共镇江地方党史、地方志和年鉴,编辑出版有关史志书籍、地情资料和刊物;3、对辖市(区)、市直各部门史志年鉴编纂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审稿验收工作;法律依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第九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第十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第1种观点: 政府办公厅,我国大多数省市区政府设立地方史志办公室,一般隶属于政府办公厅(室),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规格一般为厅(局)级或副厅级,下设人事秘书处、年鉴工作处、省志指导处、县志指导处、省情资料处等职能处室,辖年鉴出版社、省情网站、方志馆、方志博物馆等处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各地不等。一、县史志办工作职责:1、存史资政育人,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地方志资料和研究成果;2、指导有关部门及基层开展党史、史志编研工作;3、完成中央、省、市下达的有关志书、党史供稿任务;二、史志办工作要求: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中共党史、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全市中共地方党史、地方志工作的规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编纂和出版中共镇江地方党史、地方志和年鉴,编辑出版有关史志书籍、地情资料和刊物;3、对辖市(区)、市直各部门史志年鉴编纂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审稿验收工作;法律依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第九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第十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第2种观点: 二十年左右“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这也是我国2006年发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地方志是一种记述地方情况的史志,一般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两类。地方志书具有地方性、广泛性、资料性、时代性和连续性等特征。同时,《地方志工作条例》也指出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之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整理收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要重新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修编一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扩展资料:《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除了20年左右一次的编修,地方志一般还要有一年一次的检查和小的修改添加等等。就比如有行政区域的调整的,要及时进行修改。地方志有着“资治,教化,存史”三大功能作用,对于地方的政府官员来说,地方志是他们必备的书目,也是他们必须熟悉的书目。只有真正了解当地的历史,当地的地理,人文等等,才能带领或者推动当地更好地发展,走向正确的发展的道路。发展不是一条容易的路,而且在我国还要追求均衡全面地发展,不能落下任何一个村,一个人,背后需要做的工作是难以想象的。 法律依据:《地方志工作条例》是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条例。2006年5月18日,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1种观点: 1、一般情形的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一般情形下,著作权虽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作品。且该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若经过单位同意,作者和单位可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所获报酬。这里的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2、特殊情形,作者享有署名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2)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财产性权利在上述保护期内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注:本文所称“财产性权利”是指,《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所规定的权利。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2种观点: 著作权的保护是具有地域性限制的。在我国的和其他国家的著作权的相应法律规定不同。《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一、著作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1、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自动产生;2、专有性,即著作权人排他性的享有相应的著作权;3、地域性,即除加入国际公约或缔结双边协定外,一个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4、时间性,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不受保护期的限制外,其他权利都保护期。二、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一般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而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是如果职工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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