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治州的设置机构是国务院。自治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单位,自治州为民族自治地方,地位介于省一级与县一级之间,属于地级行政区,为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按照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享受很高的自我管理权利,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中国大陆设立自治州的有省和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州州长负责制,自治州州长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州长由自治主体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州管辖的县级行政区为县、自治县、县级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包括,县级行政区是行政地位与“县”相同的行政区划总称,其管辖乡级行政区,为乡、镇等乡级行政区的上一级行政区划单位。按照三级行政区划体系区分,县级行政区属于第二级行政区,为直辖市(国家一级行政区)的行政分区;按照四级行政区划体系,县级行政区属于第三级行政区,为地级行政区的行政分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