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该办法第六条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第七条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待等。法律依据:《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军人子女、军烈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申请转学、借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就近就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不得收取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 成都市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第2条 《成都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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