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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 法律问题

来源:智榕旅游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国家教育改革发展形势,会同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完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规定,拟制军队幼儿园和子女学校发展规划,部署指导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协调地方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所属幼儿园和子女学校建设,办好军人子女食宿站(点),协调解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问题。省军区系统负责牵头协调本地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定期了解掌握军人子女教育需求,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拟制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具体办法,并督促抓好落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该办法第六条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第七条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待等。法律依据:《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军人子女、军烈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申请转学、借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就近就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不得收取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 成都市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第2条 《成都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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