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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考政策解读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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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过去20年高中录取率一直缓慢升高,但到这几年也才56%左右, 近一半的孩子上不了普通高中。这个数据还是全国平均水平,许多省市的普高录取率会更低,而且还在不断降低。在国家坚持“普职比大体相当”的原则下,很多学校强调中考改革势在必行,高中和职业技校按5:5进行分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复读 初中生中考落榜,没有考上高中的话可以选择复读,通过再重新复读一年,还是有很大的机会考上理想的高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六十条 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加强条件保障。完善学校办学标准,加强学校办学条件建设。基本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现象,减少超大规模学校。优化资源配置,适应高考综合改革对学生选课走班等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健全生均拨款制度,完善学费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积极化解普通高中债务。完善和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2、提升教育质量。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增强普通高中课程选择性,推进选课走班,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提高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吸引力,加强技术技能培养和文化基础教育,实现就业有能力、升学有基础。完善教师补充机制,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3、扩大教育资源。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充分挖掘现有教育资源的基础上,有计划、分年度实施一些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一批学校,为薄弱学校配齐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要坚持勤俭办学,不得脱离实际超标准超规模建设豪华校舍、校园、校门。职业教育比例较低的地区要重点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在没有普通高中的县,根据人口变动趋势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新建或改扩建普通高中学校,方便学生在当地上学。要落实土地、税收、信贷等方面优惠政策和社保政策,支持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发展,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要加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保障好残疾人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权利。国家扩大实施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项目,支持改扩建一批普通高中教学和学生生活类校舍,扩大培养能力。继续实施普通高中改造计划,支持中西部省份贫困地区教学生活设施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普通高中学校改扩建校舍、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支持在优化布局的基础上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4、完善经费投入机制。科学核定学校办学成本,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落实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普通高中投入机制,完善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的中等职业教育投入机制。各地要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抓紧建立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和普通高中生均拨款制度。要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者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要求,确定学费标准,严格学费标准调整程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制定普通高中学校债务偿还计划,属于2014年末前发生并已纳入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清理甄别结果的,应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政策予以偿还。5、完善扶困助学政策。继续实施高中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落实好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积极推进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免费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设立奖助学金。6、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适应普及和高考综合改革的需要,根据城乡统一的编制标准要求核定教职工编制,为学校及时补充配齐教师,特别是短缺学科教师。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不足的问题。加强县域内教师统筹调配力度,探索建立校际之间教师共享机制,盘活用好教师资源。各地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吸引优秀毕业生到贫困地区任教。加大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力度。多种方式开展高中阶段教师培训,培训项目要向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倾斜。法律依据:《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一、主要做法(一)加强条件保障。完善学校办学标准,加强学校办学条件建设。基本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现象,减少超大规模学校。优化资源配置,适应高考综合改革对学生选课走班等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健全生均拨款制度,完善学费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积极化解普通高中债务。完善和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二)提升教育质量。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增强普通高中课程选择性,推进选课走班,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提高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吸引力,加强技术技能培养和文化基础教育,实现就业有能力、升学有基础。完善教师补充机制,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三、主要措施(一)扩大教育资源。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充分挖掘现有教育资源的基础上,有计划、分年度实施一些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一批学校,为薄弱学校配齐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要坚持勤俭办学,不得脱离实际超标准超规模建设豪华校舍、校园、校门。职业教育比例较低的地区要重点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在没有普通高中的县,根据人口变动趋势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新建或改扩建普通高中学校,方便学生在当地上学。要落实土地、税收、信贷等方面优惠政策和社保政策,支持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发展,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要加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保障好残疾人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权利。国家扩大实施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项目,支持改扩建一批普通高中教学和学生生活类校舍,扩大培养能力。继续实施普通高中改造计划,支持中西部省份贫困地区教学生活设施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普通高中学校改扩建校舍、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支持在优化布局的基础上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二)完善经费投入机制。科学核定学校办学成本,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落实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普通高中投入机制,完善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的中等职业教育投入机制。各地要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抓紧建立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和普通高中生均拨款制度。要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者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要求,确定学费标准,严格学费标准调整程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制定普通高中学校债务偿还计划,属于2014年末前发生并已纳入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清理甄别结果的,应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政策予以偿还。(三)完善扶困助学政策。继续实施高中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落实好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积极推进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免费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设立奖助学金。(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适应普及和高考综合改革的需要,根据城乡统一的编制标准要求核定教职工编制,为学校及时补充配齐教师,特别是短缺学科教师。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不足的问题。加强县域内教师统筹调配力度,探索建立校际之间教师共享机制,盘活用好教师资源。各地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吸引优秀毕业生到贫困地区任教。加大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力度。多种方式开展高中阶段教师培训,培训项目要向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倾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中考改革对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作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必由之路,建立与新课程相适应的评价与考试制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性制度建设。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中考改革对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已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进入提高教育质量,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新阶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必由之路,建立与新课程相适应的评价与考试制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性制度建设。近四年来,各地在推进中考改革的工作中,按照我部“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的要求,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在中考改革的各个关键环节形成了许多符合素质教育要求、操作性强的做法,基本构建了与新课程相适应的中考制度,为在全国全面实施中考改革奠定了基础。各地涌现了一批先进典型,在这些地方,学校、教师、学生充满了活力,素质教育得到较好落实,课程改革逐步深化。但是,仍有一些地区和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考什么教什么、机械重复训练、唯分数录取、恶性竞争生源、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唯一标准的错误做法,增加了学生学业负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误导了中小学教学改革的方向,影响了课程改革的全局。因此,全面实施中考改革,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2021年的教育改革之后,中考也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职高和普高的录取比例进行了调整,变成了5:5。也就是参加中考的学生一半能上高中考大学,另一半只能上职高,并且严格控制这个比例。个别的地区甚至实行中考一考终考制,就是中考只有一次机会,更是不允许复读。考不上只能去职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中考改革对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作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必由之路,建立与新课程相适应的评价与考试制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性制度建设。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中考改革对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已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进入提高教育质量,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新阶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必由之路,建立与新课程相适应的评价与考试制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性制度建设。近四年来,各地在推进中考改革的工作中,按照我部“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的要求,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在中考改革的各个关键环节形成了许多符合素质教育要求、操作性强的做法,基本构建了与新课程相适应的中考制度,为在全国全面实施中考改革奠定了基础。各地涌现了一批先进典型,在这些地方,学校、教师、学生充满了活力,素质教育得到较好落实,课程改革逐步深化。但是,仍有一些地区和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考什么教什么、机械重复训练、唯分数录取、恶性竞争生源、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唯一标准的错误做法,增加了学生学业负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误导了中小学教学改革的方向,影响了课程改革的全局。因此,全面实施中考改革,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指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招生人数比例要达到1: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中考改革对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作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必由之路,建立与新课程相适应的评价与考试制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性制度建设。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中考改革对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已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进入提高教育质量,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新阶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必由之路,建立与新课程相适应的评价与考试制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性制度建设。近四年来,各地在推进中考改革的工作中,按照我部“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的要求,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在中考改革的各个关键环节形成了许多符合素质教育要求、操作性强的做法,基本构建了与新课程相适应的中考制度,为在全国全面实施中考改革奠定了基础。各地涌现了一批先进典型,在这些地方,学校、教师、学生充满了活力,素质教育得到较好落实,课程改革逐步深化。但是,仍有一些地区和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考什么教什么、机械重复训练、唯分数录取、恶性竞争生源、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唯一标准的错误做法,增加了学生学业负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误导了中小学教学改革的方向,影响了课程改革的全局。因此,全面实施中考改革,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3项目是北京教改2016年推出的一项人才培养试验项目,是在初二的时候提前给予当年初二学生的一次升入优质高中的选择机会,学生在初二年级结束后进入试验学校,在试验学校连续完成初三及高中共四年的学习。参加1+3培养试验的学生,可以免中考直接进入高中,并就读4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实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统一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二)全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各科成绩和总成绩均以等级形式呈现。对全市初中毕业年级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重要依据。实行命题、审题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及命题与审题工作分离制度。采取全市集中统一无纸化阅卷,市区考生统一划定考试成绩等级。(三)市区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择校生。市区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原则上全部用于招收在市区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初中考生。(四)实施定向生分配制度,将市区公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指令性招生计划50%的名额,分配给承担地段生源的各初中学校。(五)市区普通高中招生采取互联网开放报名录取为主、现场集中报名录取为辅的方式同步进行。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招生采取现场集中报名录取为主,网上报名登记、现场确认录取为辅的方式同步进行。(六)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分区域开展。武鸣区(按县属管理)、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东盟经开区的报名考试与招生工作与市区(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经开区)同步进行,各县区要按自治区教育厅及市教育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招生录取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后组织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实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统一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二)全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各科成绩和总成绩均以等级形式呈现。对全市初中毕业年级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重要依据。实行命题、审题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及命题与审题工作分离制度。采取全市集中统一无纸化阅卷,市区考生统一划定考试成绩等级。(三)市区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择校生。市区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原则上全部用于招收在市区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初中考生。(四)实施定向生分配制度,将市区公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指令性招生计划50%的名额,分配给承担地段生源的各初中学校。(五)市区普通高中招生采取互联网开放报名录取为主、现场集中报名录取为辅的方式同步进行。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招生采取现场集中报名录取为主,网上报名登记、现场确认录取为辅的方式同步进行。(六)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分区域开展。武鸣区(按县属管理)、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东盟经开区的报名考试与招生工作与市区(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经开区)同步进行,各县区要按自治区教育厅及市教育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招生录取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后组织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今年中考与高中阶段招生工作与去年相比,大致相同,也有调整。其中,学区生比例从去年的54%提高至55%;从今年起,地理、生物被纳入中考学科考试科目,八年级学生参加考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中考改革对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作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必由之路,建立与新课程相适应的评价与考试制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性制度建设。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中考改革对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已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进入提高教育质量,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新阶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必由之路,建立与新课程相适应的评价与考试制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性制度建设。近四年来,各地在推进中考改革的工作中,按照我部“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的要求,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在中考改革的各个关键环节形成了许多符合素质教育要求、操作性强的做法,基本构建了与新课程相适应的中考制度,为在全国全面实施中考改革奠定了基础。各地涌现了一批先进典型,在这些地方,学校、教师、学生充满了活力,素质教育得到较好落实,课程改革逐步深化。但是,仍有一些地区和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考什么教什么、机械重复训练、唯分数录取、恶性竞争生源、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唯一标准的错误做法,增加了学生学业负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误导了中小学教学改革的方向,影响了课程改革的全局。因此,全面实施中考改革,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中考1比1录取:教育部调整了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录取比例,要求按照1比1进行分流,意思就是要求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招生人数比例要达到1比1。2、禁止中考复读:在我国目前实行的9年义务制教育的大环境下,选择复读的学生会占用应届生的教育资源,相对于应届生来说,就体现了不公平性。所以国家规定禁止招收初三复读生也在法理之中。当下社会高速发展,职业教育更加注重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教育,这也是为了让学生在毕业之后能够更快融入社会和职场,职业教育毕业生的认可度和受欢迎度,逐渐高于普通教育毕业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推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二)全面落实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三)改革招生录取办法。(四)加强考试招生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中考改革对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作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必由之路,建立与新课程相适应的评价与考试制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性制度建设。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中考改革对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已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进入提高教育质量,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新阶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必由之路,建立与新课程相适应的评价与考试制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性制度建设。近四年来,各地在推进中考改革的工作中,按照我部“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的要求,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在中考改革的各个关键环节形成了许多符合素质教育要求、操作性强的做法,基本构建了与新课程相适应的中考制度,为在全国全面实施中考改革奠定了基础。各地涌现了一批先进典型,在这些地方,学校、教师、学生充满了活力,素质教育得到较好落实,课程改革逐步深化。但是,仍有一些地区和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考什么教什么、机械重复训练、唯分数录取、恶性竞争生源、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唯一标准的错误做法,增加了学生学业负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误导了中小学教学改革的方向,影响了课程改革的全局。因此,全面实施中考改革,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教育部调整了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录取比例,要求按照1:1进行分流,意思就是要求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招生人数比例要达到1:1。大多数人认为,这就意味着很多人上不了普通高中,但也侧面印证了,更多擅长技术的孩子,能够走上专攻技术的学习道路。国家进行中考政策改革,自然是从国家层面的长远发展、人才储备角度来考量的。让1/2学生进入职业技术教育,是为了满足现阶段社会多元化人才需求,并对未来发展做好多元化职业人才的储备工作。禁止中考复读,禁止所有学校、机构招收初三复读生。法律依据:《教育部2021年工作要点》 中考招生录取综合改革试点落地省份在省域范围全面推进招生录取综合改革。深入推进中考改革,有序扩大招生录取改革范围,完善省级统一的中考命题机制,着力提高命题质量。”并没有提及网传内容。教育部也没有发布过“中考只有应届生,不存在往届生”消息。调整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录取比例,要求按照1:1进行分流,意思就是要求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招生人数比例要达到1:1。大多数人认为,这就意味着很多人上不了普通高中,但也侧面印证了,更多擅长技术的孩子,能够走上专攻技术的学习道路。国家进行中考政策改革,自然是从国家层面的长远发展、人才储备角度来考量的。让1/2学生进入职业技术教育,是为了满足现阶段社会多元化人才需求,并对未来发展做好多元化职业人才的储备工作。禁止中考复读,禁止所有学校、机构招收初三复读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中考改革对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作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必由之路,建立与新课程相适应的评价与考试制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性制度建设。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中考改革对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已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进入提高教育质量,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新阶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必由之路,建立与新课程相适应的评价与考试制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性制度建设。近四年来,各地在推进中考改革的工作中,按照我部“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的要求,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在中考改革的各个关键环节形成了许多符合素质教育要求、操作性强的做法,基本构建了与新课程相适应的中考制度,为在全国全面实施中考改革奠定了基础。各地涌现了一批先进典型,在这些地方,学校、教师、学生充满了活力,素质教育得到较好落实,课程改革逐步深化。但是,仍有一些地区和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考什么教什么、机械重复训练、唯分数录取、恶性竞争生源、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唯一标准的错误做法,增加了学生学业负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误导了中小学教学改革的方向,影响了课程改革的全局。因此,全面实施中考改革,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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