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居间费用2%-5%左右是合法的。居间合同的成立及费用居间合同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是居间人是否促成当事人订立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因居间人的居间作用而达成了合作协议,那么居间合同则成立了。居间费节税方法如下:1、自然人税局申请普票(最方便的居间费税收筹划方式),以自然人申请普票的形式提交自然人身份和居间协议信息,税局窗口的综合税率只有2.5%-3%,现场支付税金便可打印发票和完税凭证。(只能是普票,开票前请居间人再次确认付款方是否同意);2、小额居间费采用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方式,当中介金额不太高时,可以通过工资薪金或劳动报酬方式支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七级税率表适用于3%-45%的税率范围;劳动报酬税率为20%、30%和40%。如果中介税特别高,可以通过多次发放来减少;3、开设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户(工作室),申请核定征收,如果居间费用太高,支付方要求对公支付,且要求收款方提供专票,那以上两种方式都不适合。居间人可以选择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户核定征收(工作室),改变原有的业务结构,将自然人的收入转化为个人业务费用,然后将劳动报酬的高税率转化为个人生产经营税率,个人税率仅为0.5%-2.1%。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居间合同,但规定了与之类似的中介合同,也就是说只要中间人促成了合同的成立,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这是符合民法典意思自治精神的,而且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第3种观点: 居间费不超过3%受法律保护。居间费是居间人从居间活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种费用,也就是大家所知道的中介费用。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也称为从事中介服务的人员。在我们的日常工作或是日常生活中,都会有很多居间人,他们通过合法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为委托人和第三人达成某种协议或是促成某种交易,根据书面或是口头达成的居间服务协议,取得居间费,也就是中介服务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居间费既是一种传统服务介绍费,同时也是一种信息费。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2、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居间服务经营范围有:1、房地产中介及代理;2、厂房租赁与销售代理;3、写字楼租赁与销售代理;4、 商铺租赁与销售代理;5、地皮租赁与转让代理;5、商品房或私宅租赁与销售代理;6、二手房租赁与销售代理;7、房地产销售策划服务;8、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与信息交流。综上所述,通过居间费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可以明显看出,口头约定肯定是无效的,必须是有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成立的合同书才能取的相应的居间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1种观点: 居间费最高20个点受法律保护。201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互联网金融领域金融机构资金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居间费用应不超过收益的20%。此外,在其他领域中,如房地产、招聘等行业中,有些地方也曾发布过类似的收费标准规定。居间费的收取通常由双方自行协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几个点受法律保护。但是,国家有关居间服务的部门会发布相关政策来规范居间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无论居间费用的收取标准如何,都应该遵守市场规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等不良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2种观点: 一、居间协议受法律保护吗1、居间协议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二、哪些合同是有效的具有以下条件的合同是有效的: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三、哪些合同是无效的合同签了无效的情形如下:1、合同当事人没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3、合同意思表示虚假;4、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
第3种观点: 居间费不超过3%受法律保护。居间费是居间人从居间活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种费用,也就是大家所知道的中介费用。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也称为从事中介服务的人员。在我们的日常工作或是日常生活中,都会有很多居间人,他们通过合法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为委托人和第三人达成某种协议或是促成某种交易,根据书面或是口头达成的居间服务协议,取得居间费,也就是中介服务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居间费既是一种传统服务介绍费,同时也是一种信息费。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2、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居间服务经营范围有:1、房地产中介及代理;2、厂房租赁与销售代理;3、写字楼租赁与销售代理;4、 商铺租赁与销售代理;5、地皮租赁与转让代理;5、商品房或私宅租赁与销售代理;6、二手房租赁与销售代理;7、房地产销售策划服务;8、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与信息交流。综上所述,通过居间费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可以明显看出,口头约定肯定是无效的,必须是有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成立的合同书才能取的相应的居间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1种观点: 居间费不超过3%受法律保护。居间费是居间人从居间活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种费用,也就是大家所知道的中介费用。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也称为从事中介服务的人员。在我们的日常工作或是日常生活中,都会有很多居间人,他们通过合法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为委托人和第三人达成某种协议或是促成某种交易,根据书面或是口头达成的居间服务协议,取得居间费,也就是中介服务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居间费既是一种传统服务介绍费,同时也是一种信息费。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2、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居间服务经营范围有:1、房地产中介及代理;2、厂房租赁与销售代理;3、写字楼租赁与销售代理;4、 商铺租赁与销售代理;5、地皮租赁与转让代理;5、商品房或私宅租赁与销售代理;6、二手房租赁与销售代理;7、房地产销售策划服务;8、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与信息交流。综上所述,通过居间费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可以明显看出,口头约定肯定是无效的,必须是有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成立的合同书才能取的相应的居间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法的。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居间合同,但规定了与之类似的中介合同,也就是说只要中间人促成了合同的成立,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这是符合民法典意思自治精神的,而且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法的。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居间合同,但规定了与之类似的中介合同,也就是说只要中间人促成了合同的成立,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这是符合民法典意思自治精神的,而且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1种观点: 居间费最高20个点受法律保护。201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互联网金融领域金融机构资金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居间费用应不超过收益的20%。此外,在其他领域中,如房地产、招聘等行业中,有些地方也曾发布过类似的收费标准规定。居间费的收取通常由双方自行协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几个点受法律保护。但是,国家有关居间服务的部门会发布相关政策来规范居间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无论居间费用的收取标准如何,都应该遵守市场规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等不良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2种观点: 一、居间协议受法律保护吗1、居间协议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二、哪些合同是有效的具有以下条件的合同是有效的: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三、哪些合同是无效的合同签了无效的情形如下:1、合同当事人没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3、合同意思表示虚假;4、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
第3种观点: 居间费不超过3%受法律保护。居间费是居间人从居间活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种费用,也就是大家所知道的中介费用。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也称为从事中介服务的人员。在我们的日常工作或是日常生活中,都会有很多居间人,他们通过合法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为委托人和第三人达成某种协议或是促成某种交易,根据书面或是口头达成的居间服务协议,取得居间费,也就是中介服务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居间费既是一种传统服务介绍费,同时也是一种信息费。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2、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居间服务经营范围有:1、房地产中介及代理;2、厂房租赁与销售代理;3、写字楼租赁与销售代理;4、 商铺租赁与销售代理;5、地皮租赁与转让代理;5、商品房或私宅租赁与销售代理;6、二手房租赁与销售代理;7、房地产销售策划服务;8、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与信息交流。综上所述,通过居间费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可以明显看出,口头约定肯定是无效的,必须是有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成立的合同书才能取的相应的居间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1种观点: 居间费不超过3%受法律保护。居间费是居间人从居间活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种费用,也就是大家所知道的中介费用。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也称为从事中介服务的人员。在我们的日常工作或是日常生活中,都会有很多居间人,他们通过合法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为委托人和第三人达成某种协议或是促成某种交易,根据书面或是口头达成的居间服务协议,取得居间费,也就是中介服务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居间费既是一种传统服务介绍费,同时也是一种信息费。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2、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居间服务经营范围有:1、房地产中介及代理;2、厂房租赁与销售代理;3、写字楼租赁与销售代理;4、 商铺租赁与销售代理;5、地皮租赁与转让代理;5、商品房或私宅租赁与销售代理;6、二手房租赁与销售代理;7、房地产销售策划服务;8、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与信息交流。综上所述,通过居间费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可以明显看出,口头约定肯定是无效的,必须是有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成立的合同书才能取的相应的居间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法的。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居间合同,但规定了与之类似的中介合同,也就是说只要中间人促成了合同的成立,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这是符合民法典意思自治精神的,而且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法,法律对居间服务费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服务费一般会在合同里面有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1种观点: 居间费最高20个点受法律保护。201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互联网金融领域金融机构资金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居间费用应不超过收益的20%。此外,在其他领域中,如房地产、招聘等行业中,有些地方也曾发布过类似的收费标准规定。居间费的收取通常由双方自行协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几个点受法律保护。但是,国家有关居间服务的部门会发布相关政策来规范居间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无论居间费用的收取标准如何,都应该遵守市场规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等不良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2种观点: 一、居间协议受法律保护吗1、居间协议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二、哪些合同是有效的具有以下条件的合同是有效的: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三、哪些合同是无效的合同签了无效的情形如下:1、合同当事人没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3、合同意思表示虚假;4、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
第3种观点: 居间费不超过3%受法律保护。居间费是居间人从居间活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种费用,也就是大家所知道的中介费用。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也称为从事中介服务的人员。在我们的日常工作或是日常生活中,都会有很多居间人,他们通过合法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为委托人和第三人达成某种协议或是促成某种交易,根据书面或是口头达成的居间服务协议,取得居间费,也就是中介服务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居间费既是一种传统服务介绍费,同时也是一种信息费。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2、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居间服务经营范围有:1、房地产中介及代理;2、厂房租赁与销售代理;3、写字楼租赁与销售代理;4、 商铺租赁与销售代理;5、地皮租赁与转让代理;5、商品房或私宅租赁与销售代理;6、二手房租赁与销售代理;7、房地产销售策划服务;8、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与信息交流。综上所述,通过居间费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可以明显看出,口头约定肯定是无效的,必须是有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成立的合同书才能取的相应的居间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1种观点: 居间费最高20个点受法律保护。201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互联网金融领域金融机构资金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居间费用应不超过收益的20%。此外,在其他领域中,如房地产、招聘等行业中,有些地方也曾发布过类似的收费标准规定。居间费的收取通常由双方自行协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几个点受法律保护。但是,国家有关居间服务的部门会发布相关政策来规范居间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无论居间费用的收取标准如何,都应该遵守市场规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等不良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2种观点: 居间费不超过3%受法律保护。居间费是居间人从居间活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种费用,也就是大家所知道的中介费用。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也称为从事中介服务的人员。在我们的日常工作或是日常生活中,都会有很多居间人,他们通过合法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为委托人和第三人达成某种协议或是促成某种交易,根据书面或是口头达成的居间服务协议,取得居间费,也就是中介服务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居间费既是一种传统服务介绍费,同时也是一种信息费。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2、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居间服务经营范围有:1、房地产中介及代理;2、厂房租赁与销售代理;3、写字楼租赁与销售代理;4、 商铺租赁与销售代理;5、地皮租赁与转让代理;5、商品房或私宅租赁与销售代理;6、二手房租赁与销售代理;7、房地产销售策划服务;8、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与信息交流。综上所述,通过居间费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可以明显看出,口头约定肯定是无效的,必须是有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成立的合同书才能取的相应的居间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法,法律对居间服务费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服务费一般会在合同里面有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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