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纠纷立案条件如下: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明确的损害后果;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原告起诉时应准备的材料:原告的身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3种观点: 一、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程序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时,当患方选择以医疗侵权为案由立案时,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患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争议激烈。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方的过错是否是导致患者的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医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按什么比例进行赔偿为了公平、公正地解决医疗纠纷,需要一个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医方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一般是由患者进出申请,然后医患双方共同选定司法鉴定机构并提交经过双方质证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后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听证,最后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书对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认定。作为医疗纠纷律师、医方及患者,都要熟知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流程,以便更好地处理医疗纠纷。二、律师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但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由于医疗机构有过错时,才承担与过错程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举证责任由患方来承担。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如果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过错鉴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请。三、鉴定材料的质证患方提出医疗过错鉴定后,要向法院提交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鉴定材料医疗机构也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无过错。材料提交法院后,法院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双方来质证。质证时,双方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表示有无异议,至于其证明力无需辩论。四、鉴定机构的选择法院将材料移交技术科后,技术科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医患双方共同挑选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如果医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来决定鉴定机构。五、鉴定前的听证法院技术科选定鉴定机构后,会将鉴定材料移送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到鉴定材料后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后,在鉴定前会组织医患双方听证会,由医患双方提交材料陈述各自意见。六、鉴定材料的补充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果认为双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遗漏的,可以通知法院要求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要的补充材料。法院会通知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补充材料,然后经质证后的材料移交技术科,由技术科移送鉴定机构。七、鉴定结果的出具鉴定机构根据医患双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陈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然后出具司法鉴定书载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参与度。
第1种观点: 一、如何认定为重大医疗纠纷?1、医疗事故纠纷是指医疗行为被确定为医疗事故而引起的纠纷。如一妇女到医院分娩,分娩后因失血过多引起死亡。经查患者是因为子宫出血医疗人员因为因为不负责任而没有及时发现造成的,经医学会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此纠纷即为医疗事故纠纷。2、医疗伤害纠纷是指在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医疗行为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犯了患者的人身权利,给患者生命和健康造成侵害的,医疗伤害纠纷。如一妇女到医院分娩,因大出血需要输血,医院为患者输进含有乙肝或爱滋病血液,造成患者感染肝炎或爱滋病。此行为虽然能构成医疗事故,但已超出医疗事故的范围,属于医疗伤害纠纷。3、医疗合同纠纷医患双方认为对方违犯医疗合同引起而引起的纠纷。如患者拖欠医疗费,或者医疗行为虽没有造成损害,但已构成误诊、误治,或者医患双方签订有以追求某种医疗效果为目的的合同,一方认为对方违犯合同约定的。医疗纠纷容易与医患纠纷混同。医患纠纷除包括医疗纠纷外,还包括与医疗行为无关的纠纷。如病员在医院自杀、自伤、自残、医院侵犯病员的名誉权、肖像权等病员损害医院财物、损伤医务人员或其他病人等。二、重大医疗纠纷处理流程一般情况下,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如未能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这时患者及家属可以就双方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医疗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由,主要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类。其中,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又可分为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同的案由适用法律不同,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亦不同。在提请诉讼时,因为专业性较强,最好请具有法律和医学知识的专业人员提供帮助。重大医疗纠纷是医患关系中最难解决的问题,所以在处理这类案件是必须按照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处理流程进行,否则会加重医患关系紧张的状态。在处理纠纷前,首先需要了解引起纠纷的原因,然后再自行调节,协商无果,可以向法院提出诉求。
第2种观点: 医疗纠纷的意思如下:1、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医患纠葛,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案件。这是一个比较狭隘的定义,从广义而言,凡是病人或家属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伤残或死亡,以及诊疗过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况,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在未表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2、由于医疗纠纷发生在医患之间,涉及的当事人以医务人员、医院为一方,以患者及其家属单位为另一方,因此,也可称为医患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发生的过程和场合而言的,医患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而言的,两者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基本是相同的。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引起医疗纠纷诉讼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人员医德素养差,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对病员不负责任,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2、工作中的失职,即工作中的失职系指工作上的玩忽职守,或疏忽大意所造成的渎职情况;3、医疗技术上的原因,有些疾病的早期症状不明显、不典型、医生在诊断时疏忽了者对某些罕见的疾病缺乏认识,尚不知其诊断方法以致于误诊;或对某些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而未预见到病情会突然变化与死亡,因此未事先向家属作说明,家属缺乏思想上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病人突然死亡会引起医疗纠纷,应判为技术原因。4、意外情况,医学实践非常复杂,有些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变化可以预防,但也有一些情况不仅可以预见而且也难以控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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