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二、公证收费标准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80
2、证明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资格、资信500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400
4、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书证保全200400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800
(3)物的保全:不动产,其它物证保全1000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1000
5、票据拒绝证书400
6、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使用许可500
7、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其它法律文书其它有法律意义的文书500100
8、证明经济合同: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1)50万元以下部分收3‰,不足200收200
(2)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收2.5‰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收2‰
(4)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收1.5‰
(5)2000万元至5000元部分收1‰
(6)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收0.5‰
(7)1亿元以上部分收0.1‰
9、其它经济合同:
(1)2万元以下的收1%,不足50元按50元收取
(2)2万元至5万元部分收8‰
(3)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收6‰
(4)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收5‰
(5)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收4‰
(6)10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收3‰
(7)2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收2‰
(8)300万元至400万元部分收1‰
(9)400万元以上部分收0.5‰
10、证明民事协议200,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
11、证明收养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500生父母单方送养800其他监护人送养1000
12、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2%,最低200
13、提存公证0.3%,最低100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14、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3‰
15、遗嘱200
16、确认遗嘱效力300
17、证明对财产(含遗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0.2%,最低200
18、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涉及人身权益的
(2)涉及人身权益以外其他关系的100无标的额的,200有标的额的,0.1%,最低200
19、证明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20
20、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1)保管文书(含遗嘱)每件每年50
(2)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公证200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80
(4)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50
(5)代拟经济合同:双方协商收费
(6)解答法律咨询:双方协商收费
21、证明抽奖、抽签、开奖及其他现场公证
(1)非营利性的
(2)营利性的500按标的额的0.1%,最低500
22、证明拍卖、彩票销售1000000元及以下,按0.8‰
10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按0.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按0.3‰
10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按0.2‰
23、招投标公证2000000元以下,每件500
20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按2‰
5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按1‰
24、证明股票、债券发行上市法律事务按发行上市总额的0.5‰,最高不超过50000元
25、证明签名、印章属实副本、节本、译本与原件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民事类50经济类300
26、证明财产分割公民每人每宗200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宗500
27、解除收养关系200
28、证明劳务合同、聘用合同80
29、证明出国留学协议200
30、证明出口商品注册商标500
31、承担公证顾问事务双方协商收费
32、查询公证档案资料20
33、公证书翻译(英文)费每千字收60,不足千字按一千字收费
34、副本20
【法律依据】: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制定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 、公证机构依法提供证明民事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等主要公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管理,下浮不限,具体公证服务项目和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公证机构可以在规定的收费范围内,根据公证服务的实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最高收费标准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等收费。
二、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提供公证服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公证服务协议书》或《公证服务承诺书》,载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收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票据,并提供费用清单。
三、公证办理过程中,因公证机构原因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用全额退还;由于双方的责任导致终止或撤销公证的,根据实际已经发生的工作量及双方责任大小等情况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因当事人提供伪证、举证不实,或当事人不领取已经出具的公证书,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用不予退还。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2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签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四、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五、公证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公证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规则,加强服务收费、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管理,为社会提供质价相符的公证服务。公证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公证机构自觉规范公证服务和收费行为。各级价格、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服务和收费的监管,依法查处违规收费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公证服务市场和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