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条件和后果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后果: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上述人选,或法律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后果:婚姻关系消除,配偶再婚,遗产继承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竞合,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民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应当作出宣告死亡判决。二、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区别有哪些1、二者设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2、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3、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4、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第3种观点: 宣告失踪的条件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4、必须经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宣告失踪的程序问题:1、管辖: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管辖;2、审理:公告3个月。公告从发出公告次日起计算。失踪成立,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3、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1种观点: 公民失踪可以立案侦查,但是必须要在失踪一天之后才可以报警,为了防止出现警力被浪费,我国司法机关也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胡乱称他人失踪,否则是有可能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对于此类失踪案件,谎报失踪的主体一定会被判处刑事处罚。一、公民失踪可以立案侦查?公民失踪可以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二、申请失踪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人民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亲属或者是朋友在发现他人失踪之后,是可以向当地的派出所或者是机关报案的,任何人都只能等待失踪24小时之后才能报案。若失踪是由于被拐卖等违法行为造成的,致使他人失踪的主体是会被判处刑事处罚的,谎报他人失踪者也会受到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报案或者控告。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有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如果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书面申请。3、由依法作出判决。人民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3种观点: 宣告失踪的条件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4、必须经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宣告失踪的程序问题:1、管辖: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管辖;2、审理:公告3个月。公告从发出公告次日起计算。失踪成立,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3、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1种观点: 公民失踪可以立案侦查,但是必须要在失踪一天之后才可以报警,为了防止出现警力被浪费,我国司法机关也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胡乱称他人失踪,否则是有可能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对于此类失踪案件,谎报失踪的主体一定会被判处刑事处罚。一、公民失踪可以立案侦查?公民失踪可以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二、申请失踪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人民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亲属或者是朋友在发现他人失踪之后,是可以向当地的派出所或者是机关报案的,任何人都只能等待失踪24小时之后才能报案。若失踪是由于被拐卖等违法行为造成的,致使他人失踪的主体是会被判处刑事处罚的,谎报他人失踪者也会受到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报案或者控告。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有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如果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书面申请。3、由依法作出判决。人民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3种观点: 公民失踪可以立案侦查,但是必须要在失踪一天之后才可以报警,为了防止出现警力被浪费,我国司法机关也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胡乱称他人失踪,否则是有可能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对于此类失踪案件,谎报失踪的主体一定会被判处刑事处罚。一、公民失踪可以立案侦查吗?公民失踪可以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二、申请失踪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人民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亲属或者是朋友在发现他人失踪之后,是可以向当地的派出所或者是机关报案的,任何人都只能等待失踪24小时之后才能报案。若失踪是由于被拐卖等违法行为造成的,致使他人失踪的主体是会被判处刑事处罚的,谎报他人失踪者也会受到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报案或者控告。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1种观点: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条件和后果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后果: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上述人选,或法律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后果:婚姻关系消除,配偶再婚,遗产继承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竞合,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民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应当作出宣告死亡判决。二、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区别有哪些1、二者设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2、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3、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4、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第2种观点: 宣告失踪有以下相关法条: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可以宣告失踪,失踪由利害关系人申请;2.被宣告失踪的人出现的,可以申请撤销失踪宣告;3.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应当宣告死亡。一、找不到对方人能离婚吗如果配偶失踪的,可以请求宣告对方失踪,宣告失踪后会判决双方离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是故意躲避民事诉讼的,可以随时随地提起离婚诉讼。二、双方打架有一方找不到人怎么办有两种解决方法:(一)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二)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目的。人民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三、签完劳动合同可以辞职吗签完劳动合同后不可以随时辞职。劳动者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主要形式,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通常都自然终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于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只要劳动者依法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者死亡、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死亡,意味着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从主体上的消灭。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当劳动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最为民事主体和劳动关系当事人,无法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也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然终止。【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二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有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如果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书面申请。3、由依法作出判决。人民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2种观点: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条件和后果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后果: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上述人选,或法律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后果:婚姻关系消除,配偶再婚,遗产继承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竞合,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民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应当作出宣告死亡判决。二、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区别有哪些1、二者设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2、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3、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4、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第3种观点: 宣告失踪的条件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4、必须经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宣告失踪的程序问题:1、管辖: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管辖;2、审理:公告3个月。公告从发出公告次日起计算。失踪成立,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3、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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