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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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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

(一)支付条件。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申请待遇时,应连续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2年,并处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

2.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长期失能,需要长期护理,经失能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二)支付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以下费用:

1.经失能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产生的与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相关的基础护理、专业护理和辅助器具服务等费用;

2.失能评估费用;

3.委托经办服务费用。

(三)待遇支付标准。经失能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其待遇支付标准由市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参保类别、失能等级及基金收支等因素制定,实行定额或限额支付。

(四)待遇终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待遇享受:

1.参保人员死亡;

2.生活自理能力好转,经重新评估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

3.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终止待遇享受的其他情形。

(五)不予支付范围。下列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护理费用;

2.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护理费用;

3.在境外发生的护理费用;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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